為什麼要成立【臺灣自治政府】

1)     04-28-1952 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是臺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2)    1952年4月28日 日華台北和約 10 中華民國國民,應視為包括臺灣人;而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包括臺灣人」(英文正本"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如此、臺灣人並未確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只是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已

1952年負責台北和約簽訂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院」就台北和約進行質詢,委員質詢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DISPATCH NO. 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 2.)

3)    1979年1月1日美國國內法臺灣關係法生效。其中有二條重要條款如下:

 

第二條:1.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1.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2. 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第十五條:2.「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4)    2014年4月3日美國國務院亞太助理國務卿羅素(DANIEL RUSSEL)於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聽證會證詞中首次指出,美國強烈支持臺灣自治 (STRONG UNITED STATES SUPPORT FOR TAIWAN AUTONOMY ALSO HELPS GIVE OUR FRIENDS IN TAI-WAN THE CONFIDENCE TO STRENGTHEN THEIR CROSS-STRAIT RELATIONS, AS WE HAVE SEEN IN RECENT YEARS美國堅強支持台灣的自治(AUTONOMY)能協助台灣的朋友有信心增強處理海峽兩邊關係。

HTTP://WWW.STATE.GOV/P/EAP/RLS/RM/2014/04/224350.HTM#  (原文)

 

5)    11-29-2014九合一臺灣選舉結果,【臺派】大勝【中國國民黨】,對此、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向黨員致歉的文中三次提到: A) 要為中華民國奮鬥 B) 大家一起為中華民國來打拚 C) 要為中華民國的未來努力;事實是 【流亡中華民國體制】以非法武裝綁架臺灣人民,致使臺灣人淪入無國際地位的深淵

 

6)    李登輝老先生在10-28-2014說 "臺灣人要徹底終結外來政權 " 及年青人所流傳的"中國國民黨不倒,臺灣不會好", 這些都是反應出【認同】的問題,現在是已經到了該面對這些問題的時侯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41028/495895/

HTTP://TAIWANAUTONOMY.NING.COM/BD/6657613:ARTICLEENTRY:1535

 

7)    在此、我們呼籲國際社會,尤其是美國、日本等國家,在臺灣人民努力學習成長的過程中應該給予適當的指導與扶持, 讓臺灣在亞洲、在國際社會裡能成為健康的一份子、 從而使【臺灣】在國際大家庭裡也能承擔一份該有的責任。

 

這就是為什麼【臺灣人民】要支持【臺灣自治政府】偉大的行動與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