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合一選舉大敗 論馬英九致歉底下的【流亡中華民國體制】

11-29-2014九合一臺灣選舉結果,【臺派】大勝【中國國民黨】,對此、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向黨員致歉的文中三次提到: a) 要為中華民國奮鬥 B) 大家一起為中華民國來打拚 C) 要為中華民國的未來努力;現在,就讓我們來檢驗 【流亡中華民國體制】以非法武裝綁架臺灣人民,致使臺灣人生活在無國際地位的痛苦之下。

 

1) 二戰後1951年9月8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 SFPT, 為何要日本放棄 (Renounce) 臺澎, 而不是割讓  (CEDE) ? 

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其中第2條(b)日本政府放棄 對台灣、澎湖的主權。 4(b)日本承認前述第2條與第3條之內【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美國是在中國赤化及韓戰爆發之後,才確定不允許台灣落入共產黨手中,在舊金山和約中用法理否定了「開羅宣言」,確定台灣主權不會移轉予「中國(PRC/ROC)」,然後政治上戰略模糊化中國國民黨政權在台灣之運作。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a)中,美國是該條約所含蓋地理範圍的【主要佔領權國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 (Cross v. Harrison, 1853年),美國要結束佔領,必須由美國總統或參議院宣佈或通過任何議案才宣告結束。

1952年4月28日 日華台北和約 10 中華民國國民,應視為包括臺灣人;而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包括臺灣人」(英文正本"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如此、臺灣人並未確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只是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已。

 1952年負責台北和約簽訂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院」就台北和約進行質詢,委員質詢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Dispatch No. 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 2.)

2) 1945 10/25 ROC蔣政權 說台澎是 “光復”、並將臺灣人國籍改成ROC國藉. 美英多次表明反對、且至今都沒有承認. 為什麼 ?

 

3)1947 228事件及往後的白色恐怖統治. 美國都有收到相當多的情報資料, 為何美方放任 ROC 蔣政權在臺濫殺無辜(16萬優秀臺灣青年的寶貴生命 ) ? 

 

4)1979 年美國制定TRA 臺灣關係法、為何這是美國的國內法 ? 為何沒有其他國家敢制定對臺灣的關係法 ? 

 1979年1月1日美國國內法臺灣關係法生效。其中有二條重要條款如下:


第二條:1.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1.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2. 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第十五條:2.「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5) 2006年 美國務卿Colin Powell包威爾公開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說, ROC中華民國 沒有主權不是國家, 台灣也不是. 為何 KMT國民黨、DPP 民進黨皆不吭聲、不敢回應, 且沒有任何國家敢回應 ?

 

6) 2011 年美國衛生部長 Kathleen Sebelius 在 UN聯合國記者會公開說, 聯合國任何單位或機構都沒有權力決定台灣的前途. 為什麼 ?

 

7)2014 4/03 美國國務副卿 Daniel Russel 說, 支持【臺灣自治】. 為什麼是臺灣自治, 不是臺灣獨立或臺灣建國 ?

201443美國國務院亞太助理國務卿羅素(Daniel Russel)於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聽證會證詞中首次指出,美國強烈支持臺灣自治 (Strong United States support for Taiwan autonomy also helps give our friends in Tai-wan the confidence to strengthen their cross-Strait relations, as we have seen in recent years美國堅強支持台灣的自治(autonomy)能協助台灣的朋友有信心增強處理海峽兩邊關係。 

http://www.state.gov/p/eap/rls/rm/2014/04/224350.htm#  (原文)

 

 

8) 美國在臺北內湖的2萬坪(15-6 Acre)軍事基地即將在2014年底完工, 為什麼美國可以在臺灣到處佈署那麼多基地(山上還很多基地) ? 是根據那一條國際法 ?

 

9)2009年 美高等法院判決文statement 說, 臺灣人沒有國藉、臺灣人沒有被國際承認的政府、臺灣人被關在政治煉獄裡 . 為什麼 ? 重點是: 為何 KMT中國國民黨、DPP 民進黨皆不吭聲、不敢回應、不敢出來回應?,。

 

10) 臺灣人不是 ROC 國民, 為何被允許使用 ROC 護照 ? 為何允許以流亡中華民國ROC憲法、法律壓搾臺灣人?  為什麼台面上的有權有勢政的治人物、既得利益者都裝聾作啞、不(不)敢講公義、不(不)敢面對真相。

 

有正義的臺灣人 理應追究真相、我們要被當人公平對待,並且更要依國際法尋找力量,才能獲得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明文規定 “美國是臺灣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的支持,你自己不(不敢)爭取自己做自己,人家就會敷衍你、犧牲你。

 

美國臺灣 (自治) 政府    11-3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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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政府的宗旨

 

台灣人民依國際法、1951年的「舊金山和平條約」、1952年日華臺北和平條約及1979年的美國「台灣關係法」為根據,承認台灣(福爾摩沙)依然是美國佔領保護下的土地。基此,台灣人民經過68年的曲折努力,終於在2013年4月25日於美國華盛頓DC的National Press Club (國家記者俱樂部)宣佈台灣政府成立。

根據2009年4月7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之判決文(案號08-5078):「64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台灣人無國際社會承認之政府,至今仍生活在政治煉獄中」所陳述之事實,凡我海內外台灣人皆應團結起來,運用一切可動員之有形、無形力量,大聲疾呼並提醒國際社會,尤其是美國行政當局、參眾兩院及司法單位、國防部,基於人權、公義之普世價值,回應歷世歷代本土台灣人發自內心深層的呼喚和渴望,協助本土台灣人民早日脫離政治煉獄的桎梏,讓台灣人民得以依照自然法則和上帝的意旨,秉持美國自由、民主、平等的精神,建立高度自治的政府,使得台灣地位正常化,進而成為國際社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