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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臺灣人民 - 依國際法 先自治 再建國 才能救臺灣
(一) 1952年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第23條臺灣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侬臺灣關係法TRA在1979年1月1日已 經不承認中華民國 的存在。
(ニ) 我 (我們) 是原臺澎住民及其後代子孫:
1)1945年日夲戰敗投降之後、當時的 (日本臺灣) 有610萬原臺澎住民,這些人及其後代才是真正有權力決定 “臺灣地位”何去何從的族群。
2)1945年-1952年另有約100萬的中國人因戰亂逃難來臺灣,這些何其幸運的國民黨人由美國軍艦載運、避免了被中國共產黨所屠殺;但這些何其幸運的國民黨人卻忘恩負義、恩將仇報以【非法武裝】企圖霸占原臺澎住民臺灣人的臺灣。
3) 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约生效前的幾小時的關鍵時刻,為了保障這610萬原臺澎住民及其後代,在美國預先安排下,讓日夲與ROC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簽署” 日華台北和約”用以連結 a) 這610萬臺澎住民 b) ROC流亡中華民國政權 與 c) 與台、澎土地的關係,以保障這610萬原臺澎住民及其後代的”住民自決”權力。
(二) 1952年4月28日 日華台北和約 第10條 為了本條約的成立,中華民國國民應視為包括臺灣人;而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包括臺灣人」, (英文正本"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如此、臺灣人並未被確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只是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已。
(三) 身為具有國際法身份的610萬原臺澎住民及其後代,依國際法有如影隨行【住民自決】的權利,這個權利是目前流亡中華民國政權Regime-in Exile所無法阻擋、但,卻為臺灣領土主權的監護人美國所支持的” 臺灣自治 Taiwan Autonomy” 的實踐。
(四) 侬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條【美國軍事政府USMG】對臺灣澎湖有處分、支配權及侬第23條 美國是臺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有48個國家簽字認證) 、並依1979年美國的臺灣關係法TRA、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
(五) 2009年4月7日美國聯邦高等法院巡迴法官Brown判決文:「64年來本土台灣人民 (People of Taiwan) 無國籍。本土台灣人無國際社會承認之政府。本土台灣人民至今 仍然生活在政治煉獄中(political purgatory)。
(六) 美國DOS國務院助卿羅素Daniel Russel於04/03/2014公開發表 堅強的支持【臺灣自治Taiwan Autonomy】侬此、一群原臺澎住民及其後代為了臺澎的長治久安及為自己爭取有尊嚴的國際地位、已經在行使天賦的住民自決權,臺灣自治政府也已經在07/07/2014在臺灣成立。
為臺灣人準備的臺灣 (福爾摩沙)自治政府基本法 即將出臺,敬請期待。
美國臺灣自治政府 美國方面召集人 蔡明法
臺灣方面召集人 蔡吉源 09-2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