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的逃生手冊

台灣人的逃生手冊—請在緊急時閱讀 蔡吉源2013.08.20

一、 建造本土台灣人的逃生門

1945年8月15日日本戰敗,以美國為首的聯軍派蔣介石集團,代表同盟國到越南及台灣接受日軍投降。不久,因胡志明的堅持,透過法國的協助,將蔣軍逐出越南;本土台灣人在那時候缺乏像胡志明那樣秀異的人物,不但沒有抵制蔣介石軍隊的強取豪奪,反而有眾多西瓜派,忘了自己仍為日本台灣人,仍為天皇的臣民,竟去擁抱蔣軍的大腿。即至二二八事件發生,八天七夜殺你個2萬8千個社會菁英,繼之以「清鄉」、「肅奸」,繼續濫捕、濫殺優秀青年學生及社會賢達多達126,875人(1960年5月省軍法處長在省議會報告,根據1953年人口普查資料,這些人有戶籍無人口)。1950年起的「白色恐怖」仍是耳語棄市,寃、錯、假案無日無之,直到獨裁者蔣經國暴斃身亡(1988.1.13)為止,估計因白色恐怖遭到處決、暗殺及長期監禁的異議份子又超過十五萬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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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李登輝政權(1988.1-2000.5)與陳水扁政權(2000.5-2008.5),台灣人寄予厚望的改革完全落空。馬英九政權(2008.5-至今)一路傾中,使錯以為自己是中華民國人的本土台灣人面臨極大壓力,深刻感到亡國滅種的危機就迫在眉睫。但是,也有一些人很快就轉換角色,認為中共臨台銳不可擋,與其坐以待斃,不如早早向中國輸誠,重演1945年10月25日的醜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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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一群從來就不認同中華民國的人,既不為馬英九一昧傾中,終極統一而煩惱,因為,那是兩岸中國人他們家的事,與我們本土台灣人何干?也不為中共利用台灣人敗類謀台日亟而擔憂,因為,我們知道美國與日本早已在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內,為本土台灣人設置緊急逃生門(雲山居士,2010;詳見附表一及附圖一),美國國會通過之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更替本土台灣人固守這道緊急逃生門,在本土台灣人遭受生命財產重大威脅時,美國政府負有義務對本土台灣人施以救援。
但是,您是本土台灣人嗎?您用什麼證件證明你是本土台灣人?您手上拿的是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中央銀行發行的鈔票,及中華民國外交部發行的護照,使您在國際社會上被看成如假包換的中國人而不是台灣人。當真正面臨解放軍侵台的時候,美國是絕對沒有義務為您伸出救援之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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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手上有一張台灣人身分證(TW),裡面的文字顯示您的是道道地地的本土台灣人,或您只想認同台灣,絕不認同中國的台灣居民,即「有部分台灣人血緣(PTW)」,那您就是美國軍方救援的對象。為什麼呢?讓我們先提一個出埃及記的故事,再從國際法法理為您說明理由。


二、 耶和華與摩西VS.美國與台灣人

舊約出埃及記記載:以色列人流落埃及成為奴隸凡430年,歎息哀苦,聲聞於耶和華。耶和華要摩西領導苦難同胞離開埃及回到迦南地。埃及法老不管摩西怎麼說就是不肯放行。耶和華乃施神功示神蹟,甚至降埃及人以水血之災、蛙災、風災、蠅災、畜疫之災、瘡災、電災、蝗災、黑暗之災,以及末次之災。對以色列人來說,生活上並未受這些災害的影響。例如說,黑暗之災降臨時,以色列人家中都有亮光,又例如末次之災降臨時,從法老到俾女所生的長子,及所有頭生的牲畜都必死無活,至於以色列人,不論是人或是牲畜都能存活。耶和華要以色列人於正月十四日在喫羊羔的房門框和門楣上塗以無殘疾一歲的公羊羔的血。當耶和華在擊殺埃及境內的長子和頭生的牲畜時,一見這公羊羔的血,就越宅而過,使災殃必不降臨以色列人的身上,...。埃及人無一家不死一個人。法老只好心不甘情不願地答應摩西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經紅海,回迦南地。
假如法老王是一個暴君,就是埃及人也得不到法老的善待,因而有眾多埃及人想和以色列人一樣免除耶和華的擊殺,有可能嗎?聖經並未說明此一狀況。但是,以理推之〝只要那個埃及人和以色列人一樣信奉耶和華是他的真神,也在正月十四日能於他喫羊羔的房門上塗以公羊羔的血,他應該也可以獲得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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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耶和華對摩西的諸多保證和協助,終於使在埃及為奴四百年的以色列人得以重獲自由人的身分地位。美國自1945年至1950年間鑄下大錯以後,有沒有力圖挽救台灣人免於中國流亡政權和共產中國的茶毒?儘管許多台灣人,因著中國流亡政府狐假虎威,對台灣人窮兇極惡、予取予奪,而非常不滿美國的縱容。但是,我們也應該肯定某些美國人士,如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在1951-1952年起草舊金山和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SFPT)及促成日華台北和約時,面面俱到,給予本土台灣人一條生路的良苦用心(雲山居士,2013,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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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第23條B款隱含了美國是台灣的主要占領權國,台灣是美國的佔領地,因而何瑞元(2004)認為台灣與波多黎各、關島一樣是美國在海外的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因而,2009年2月5日在Lin et.al. vs United States訴訟案的言詞辯論(oral argument)中,Brown法官對被告律師Melissa Patterson說:只要舊金山和約內確定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對台灣就具有法理主權。那麼,本土台灣人與波多黎各人一樣,在法理上就是美國國民非公民(non-citizen national),美國就有絕對的義務依國際法、美國憲法及台灣關係法,保護本土台灣人免於任何國家的侵略。本訴訟案在上訴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時,因政治敏感問題尚未獲得行政部門共識,未能馬上解決而遭擱置(denied,只能等待聯邦行政部門產生共識後再行判決)。但是,無疑地,美國軍方尤其是海軍一向堅持對台灣一貫的立場,自1945年以來,堅決反對棄台論,以防美國在太平洋地區喪失主導大局的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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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和約第十條指明流亡政府簽約同意本土台灣人應被流亡政府視同中華民國國民,而不是真正的中華民國人,也就不應該參選或投票選舉中華民國總統。更進一步由以上兩約來看:日本放棄台澎並未指定收受國,而流亡政府簽約承認本土台灣人並非她真正的國民,表示她同意對台澎根本沒有主權。因此,台澎住民就有權利依國際法住民自決原則,建立自己的國家(雲山居士,20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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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住民自決有許多選項:變成美國的一州,與兄弟之邦日本結成邦聯,或在美國佔領下自治建國等。沒有一項與中國流亡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因為,在1895年馬關條約中,滿清已經永久割讓台澎拓殖地給日本,由日本征伐高砂族(1905-1915)統一台灣,建構完整的主權於大日本帝國統治之下,成為大日本帝國不可分割的神聖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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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前述台灣關係法第四條明示: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響美國法律對台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台灣適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國法律對台灣適用的情形一樣。第十五條又說:為本法案之目的,定義「美國法律」一詞包括任何法規(Statute),規則(rule),章程(regulation),法令(ordinance),命令(order),或美國及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judicial rule of decision)。「台灣」一詞除視情況需要,包括台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組成的其他團體(entities)及機構(associations),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GAT),以及任何取代中華民國之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單位(political subdivisions),機關(agencies)及各式機構(instrumentalitie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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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分析台灣關係法及此二條文,約可領略到一個事實:自1952年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生效以來,中國流亡政府(ROC)就是美國放在日本台灣的傀儡政權而已。本土台灣人應該知道這個如假包換的流亡「祖國」政權原來只是一隻看門狗。充其量只是雲山居士(2013)所隱喻的奶媽,或更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保姆。這個奶媽或保姆必須事事仰承孤兒(台灣)的監護人(美國)的指示,才能進行所有的施政。因此,自1950年代以來的台灣獨立運動,體制內改革,參與總統選舉,公投入聯及正名制憲等運動,本土台灣人的政治鬥爭都走錯方向,找錯對象,以致數十年來,耗神耗力,事倍功微,一籌莫展。因為,恰如雲山居士所言,孤兒與奶媽角色不可混淆,陳水扁執政是典型的孤兒變奶媽,對本土台灣人透過國際法理爭取住民自決不但無益反而有害(雲山居士,2013,PP.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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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主張是:反對中華民國體制,不參選,不合作;依國際法向美國佔領權國爭取台灣自治;要求美國依國際法及其國內法,即台灣關係法,切實保護台灣人生命財產的安全,確保台灣人基本人權,並防範兩岸中國人統一殃及無辜的台灣人的安全。
但是,如何辨識誰是本土台灣人?耶和華要以色列人在喫羊羔肉的房門框上塗上羊羔血做記號,給我們一個很好的啟示:那就是申請台灣政府發行的台灣人身份證,確認我們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


三、 台灣政府與台灣人身份證

台灣政府是從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升格而來。我們是一群本土台灣人,由美國顧問Nagayama先生指導,於2013年4月25日在美國華盛頓國家記者俱樂部(National Press Club,NPC)正式公開宣佈成立台灣政府,將總部設在美國,俾利與美國聯邦政府行政相關單位合法的進行交涉,解決本土台灣人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的問題,進而要依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蛻變成台灣治理當局,實現台灣自治。


台灣政府的首要工作就是像摩西一樣「將埃及人和以色列人分別出來」(舊約:出埃及記,第11章第7節)好讓耶和華在擊殺埃及人長子的時候不會誤傷以色列人,我們也要「將中國人和本土台灣人分別出來」,好讓美國人伸手救援台灣時,很快辨識您這個台灣人就是他所要保護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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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在云云眾生中將中國人和本土台灣人分別出來呢?
我們的辦法就是發行台灣人身份證,讓持有台灣人身份證的人恰似有一張護身符,萬一台灣受到外敵攻擊時,會像美國僑民一樣受到美國政府的保護!此外,台灣政府也將根據台灣人身分證發行台灣人護照,與全球友我之國家建立邦誼,完成外交權之建制。凡持有台灣政府發行之護照者,可以免簽證赴美、日、歐洲及世界各地觀光旅遊。台灣政府身份證樣張已獲美國國務院審查通過,正等待國會審查及美國總統的核可中。敬請大家共同努力,推廣台灣人身份證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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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們有兩個圖,顯示台灣人身份證的正面及背面。正面有台灣政府旗及美國國旗,表示台灣係美國佔領地,因而台灣人在美國的保護中。背面則說明台灣人身份證發行的依據:國際法,戰爭法,舊金山和約,美國憲法,台灣關係法及台灣公民權利法案。

四、 台灣人絕不能媚中,美國人絕不該棄台

認同中國的人不論他是流亡在台灣的中國難民或是本土台灣人,都不配稱自己是台灣人;只有認同台灣又不認同中國的人才配稱台灣人。台灣軍在太平洋戰爭(1941-1945)中力抗強敵美國,不幸兵敗,英烈成仁者計39,100人,皆名列大日本帝國的靖國神社。令人洩氣的是這些人屍骨未寒之際,已有眾多台灣人就興沖沖去歡迎那虛有其表的假「祖國」,以至於誤導羅斯福與杜魯門總統的決策。因為這讓美國人誤以為台灣人也是中國人,而接受中國遊說團(China Lobby)的謊言,疏於台灣人人權保障,直到2005年美國才完全了解原來台灣民族大異於中國民族。但是,台灣人已經被流亡政府糟踏60年之久。
可是,目前還有很多本土台灣人像普通的動物,沒有歷史記憶,也不會觀察思考中國人拼命想離開中國的原因,反而飛蛾撲火,赴北京朝拜和中共高幹握手言歡,像1945年10月25日的台灣商紳一樣,不分敵我,舞龍舞獅,迎接屠殺他們自己同胞的劊子手,不久招來二二八殺身之禍,後悔莫及。所以,認同台灣的人,一定要認清惡質的中國政治文化的本質,認清共產黨一黨專政,人海戰術與階級鬥爭的可怕,堅決反對傾中、媚中、媚共的政治人物及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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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要警告美國,長期以來,眾多美國政客,接受中國遊說團的賄賂,支持巧取豪奪、貪污腐化、暴虐無道的中國人流亡政權,在台灣殘害本土台灣人,忽視本土台灣人的基本人權保障;又於近年縱容兩岸中國人聯手對付手無寸鐵的本土台灣人,使眾多長期為台灣前途耗盡資源與青春的台灣菁英,不再相信美國,不再信賴美國,不再對美國有所期待。輿論已有公然反對美國插手干涉台灣問題的危險言行;甚至有部分台灣菁英對美國喪失信心之餘,積極朝拜北京,謀求中台統一於中共政權後的政治利益,對台灣及美國都形成極大的傷害!為禁絕本土台灣人對中共政權產生錯誤的幻想,美國政府一定要公開表示堅決反對美國各界,尤其是智庫學者,或有的棄台主張,俾安定台灣民心。


五、 台灣人身分證在美中台三角關係的關鍵作用

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三條,美國台灣關係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台灣是美國軍事占領地,台灣人是美國國民非公民(目前國民身份證編碼是美國命令中華民國編的)。因此,根據戰爭法,台灣人對美國有暫時效忠的義務,也有自組自治政府,即本土治理當局(local governingauthority),取代外來治理當局 --即流亡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 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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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由於流亡政府長期的洗腦教育,長期的訊息封鎖,長期的媒體控制,長期的思想控制,長期的白色恐怖,殘暴的清鄉肅奸,殘暴的二二八種族大屠殺,使本土台灣人噤若寒蟬,不知我們自己才是台灣真正的主人,更不知國際法理早已為我們設好絕對安全的屏障;只要本土台灣人認清自己既不是中華民國人,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取得台灣人身份證,他就可以高枕無憂,做一個堂堂正正的台灣人。解放軍一旦入侵,他就可以等待美國救援,他就可以依日內瓦第四條公約享受美國人最低生活保障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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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只要我們拒絕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體制,拒絕傾中,拒絕媚中,拒絕投共,本土台灣人可以昂首闊步;可以自組政府進入國際社會,派遣駐聯合國觀察員(或代表);可以派遣駐美、駐日、駐歐代表等;所有這些代表均非本土台灣人擔任不可!美國、英國、歐洲、加拿大各國,以及聯合國、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維和機構,翹首企盼本土台灣人有如此奮起的一天!因為,根據國際法、戰爭法、馬關條約、舊金山和約,台灣與中國毫無瓜葛,和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國兩邊一國是完全不一樣的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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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身份證就是要像摩西將以色列人和埃及人明確分別出來一樣,也要明確地把中國人及台灣人分別出來。才能釐清美國、中國(含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台灣的三角關係,以利國際社會的正義人士為台灣發聲,俾結束流亡政府治理當局在台灣的非法統治,將政權和平轉移給本土台灣人自主組成的,合乎自治原則的台灣政府。


因此,每一個人手上持有的台灣人身份證就是台灣寧靜革命成功的關鍵性武器!


六、 拆除外來政權,建立台灣政府

我們於2013年4月25日糾合持有台灣政府身份證之本土台灣人同心,在美國華盛頓的國家記者俱樂部(NPC)正式宣佈成立台灣政府。旋即在美國設立台灣政府總部,並於5月10日左右發函給美國聯邦政府,派遣駐美代表與美國國務院進行交涉。議題涉及廣大興漁船事件、洪仲丘事件及大埔事件等,也涉及本土台灣人人權保障,生命安全,及財產保障諸問題。8月17日,台灣政府台灣分部設立於台中,隨即籌劃發行台灣人身份證,俾具體、明確區分被軍事占領者的身份(TW),俾根據舊金山和約及台灣關係法獲得美國政府的保護,並依日內瓦公約,確保被軍事占領者的權利:不必向佔領方流亡政權繳稅(如伊拉克人民在美軍佔領期間《2003-2009》不必向美國政府納稅)、不必當兵(同前例,伊拉克青年不必為美國政府當兵)、享有佔領權國國民應享的社會福利津貼、保有對不公不義施政之反抗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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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達成目標的手段是溫和的。那就是利用大量發行台灣人身份證,啟發台灣意識,凝聚台灣共識。大家一齊來,群策群力,完成台灣政府建制,以取代外來非法的治理當局,建立本土合法的台灣治理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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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臚列台灣人身份證種類,申請方式及各州申請地點,敬供卓參:

臺灣政府臺灣人身份證種類及申請方式

各州申請地點

參考文獻

1. 王慶祥(2009),《揭穿「台灣人緊急逃生門」》,自由時報,A1,5月13日,台北。
2.雲山居士(2010),《台灣建國知難行易---台北和約的經典解讀》,自刊本,9月,台北(非賣品)。
3.雲山居士(2013),《孤兒與奶媽---美國處理台澎地位的法哲學(理路模式)》,自刊本,台北(非賣品)。
4.城仲模、林志昇、何瑞元(2009)《台灣最終地位(三)》,展智圖書公司,5月,台北。
5. 城仲模、林志昇、何瑞元(2011),《新台灣論》,台灣民政府,2月,桃園龜山。
6.蔡吉源(2003),《覺醒!---台灣的自治與建國》,松風印刷,2月28日,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