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自治政府TAG 聲明
(針對美國國務院2015年度人權報告-臺灣部份)
1)臺灣自治政府從美國的歷史知道,只有當人民自己挺身為自由而戰時,這些奮鬥才會成功。We know the US history , people must lead their own struggles for freedom if those struggles are to succeed.
2) 從本報告所提到多處所謂的《憲法The constitution》,其並未指明 這是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憲法或是臺灣的憲法;以我們臺灣自治政府及大多數台灣人的認知而言,目前臺灣並沒有以自己為名的臺灣憲法。
3) 我們臺灣自治政府認為美國國務院應站在維護臺灣人真正的人權的角度上、說清楚文中所謂的《憲法》是指那一國的《憲法》, 並請快速辨明及更正,以維護臺灣人權及美國做為1952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所規定:美國是臺灣的主要佔領(權)國之義務 (該國際條約有48國簽署) & 1979年1月1日 美國台灣關係法 TRA 更明文指出: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臺灣,美國白紙黑字明言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是臺灣的治理當局;第十五條:「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 1979 年1月1 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 以及任何接替的島上治理當局 (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4) 文中亦有提到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ies- (Section 7-1);而這個台灣當局與前2)項所謂的《憲法》是否有關連?請予以辨正是幸。
5) 臺灣自治政府呼籲美國政府應 為正義挺身而出,協助臺灣人脫離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偽憲法的桎梏,才配稱為正義的美利堅共和國。
臺灣自治政府 Taiwan Autonomous Government
主席 蔡明法 ( Nieco Tsai)
05-1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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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台協會 AIT 分享了 U.S. Department of State 的影片。
1 小時 ·
為什麼人權如此重要?對於美國而言,捍衛民主和人權讓我們能和各地人民所追求的理想站在同一陣線。從美國自己的歷史就可以知道,只有當人民自己挺身為自由而戰時,這些奮鬥才會成功。
想知道世界各地的人權狀況嗎?請見美國國務院2015年度《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http://www.ait.org.tw/zh/officialtext-ot1602.html
Why are #HumanRights important? For the United States defending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aligns us with the aspirations of ordinary people throughout the world. We know from our own history people must lead their own struggles for freedom if those struggles are to succeed.
Want to know about the state of #HumanRights around the globe? Check out 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s 2015 Taiwan Human Rights Report: http://www.ait.org.tw/en/officialtext-ot1602.html
U.S. Department of State
Secretary of State John Kerry releases the 2015 Country Reports on#HumanRights Practices at 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on April 1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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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14 | 《2015年度各國人權報告》台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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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OT-1602C | 2016年04月14日
摘要
台灣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和立法院治理。2012年,國民黨馬英九贏得總統選舉當選連任四年,一般認為此次選舉自由而公平。文官當局對安全力量維持有效的控制。
在本報告年度中,主要通報的人權問題為漁船公司剝削外籍勞工,人力仲介機構剝削外籍看護和幫傭,以及官員貪腐。
截至七月,當局在本年度內依貪污罪名起訴了285名官員,包括22名高階官員;沒有任何免罪的通報。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存權
沒有關於當局或其人員任意或非法奪取人命的報告。
(2) 失蹤
沒有因政治因素導致人員失蹤的報告。
(3) 虐待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憲法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
為因應大眾長久以來對於義務役在軍中所受待遇之疑慮,立法院在4月21日通過了《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廢除「禁閉」懲罰,並將「悔過」懲罰從最高30天降為15天。
二月,對於多名涉及在2013年將陸軍義務役下士洪仲丘在軍中關禁閉,並在酷熱的天候條件下命令其進行操練、導致洪中暑身亡的軍官,台灣高等法院加重判決。高等法院是在洪的家人主張地院判決過輕提起上訴後,接手審理本案。在18名被告中,15名被告被判有罪,獲判三個月到三年不等的刑期;洪仲丘的連長之刑期從原本的八個月加重到三年,副旅長的刑期從六個月加重到三年。高等法院並推翻對旅長原先的有罪判決。三月,高等法院檢察署針對旅長和其他六名被告的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案件本身加上軍方的反應引發了對軍方的虐待指控和社會大眾的抗議,國防部長因而辭職,最終並通過修法,在承平時期將軍人的審判從軍法體系全面移至民間司法單位。本案也引起社會各界對於先前多起義務役軍人死亡事件的強烈關注,並指控軍中對於義務役的不當管教行為較先前認知的更為普遍。
監獄與拘留中心狀況
監獄和拘留中心的狀況總體而言符合國際標準,當局並允許獨立的人權觀察機構參訪。
硬體狀況:主要問題為過度擁擠,監獄達到原設計容量的116%。
前總統陳水扁的案子持續受到台灣海內外政治人物和人權人士的高度關注。陳水扁的醫療鑑定小組一致同意陳需要全天候的看護,且獄中所接受的治療無法改善他的健康,法務部根據醫療小組的建議在一月允許陳水扁保外就醫一個月,每三個月必須再行評估,但目前為止每次評估都獲得延展。陳水扁若是想從事就醫之外的活動,如政治活動,必須得到特別核准。若他的健康情況已趨穩定,必須返回獄中服完他剩下的14年刑期。
行政管理:當受刑人指控有非人道狀況時,監獄當局對其指控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發布給司法當局,偶爾會向媒體公布。當局調查並監控監獄及拘留中心的狀況。
有少數拘留人在案子仍在調查階段時,在法院的命令之下可能會被剝奪會客的權利,但仍保有會見律師的權利。
獨立監督:當局允許獨立的非政府觀察員調查監獄的情況。
(4) 任意逮捕或羈押
憲法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當局一般而言遵守這些限制。
警方及安全機構的角色
內政部警政署對所有警察單位具行政管轄權,各縣市警察局長則由縣市首長指派。文官當局對警政署維持有效的控制,文官當局也對濫權和貪污的調查和懲戒擁有有效的機制。在本報告年度沒有任何牽涉安全力量的免罪通報。
逮捕程序與拘留期間的待遇
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逸,或有《刑事訴訟法》所定義的緊急情況,否則法律規定必須先申請逮捕狀或傳票方可進行逮捕。被起訴者經法院裁定可以交保。檢察官依法必須在逮捕嫌犯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當局一般遵守這些程序,法庭審理通常在起訴後三個月內開始進行。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准許審前羈押未起訴的嫌犯,最長兩個月,並得再延長一次兩個月。在可能判刑五年以上,或合理懷疑嫌犯有逃亡或與其他嫌犯或證人串供,或者篡改、淹滅實質證據之虞,法院也可裁定收押。
法院雖必須在起訴後指定辯護人,可是法律並未明定律師在警方初步偵訊時,可以怎麼做或應該做什麼來保護經濟弱勢刑事嫌犯的權利。司法院與警政署施行了一個計劃,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為患有精神殘疾或被控罪名可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經濟弱勢嫌犯提供法律辯護人。拘留人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該基金會透過其21個分會向無力聘請律師的人提供專業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司法院所資助成立的非營利組織,透過與警方的定期諮商以及參與警方會議,提醒警方有義務告知嫌犯法律扶助服務的存在。檢察官可聲請收押嫌犯並禁止會客(除律師之外)或是限制住居,由法院裁定。嫌犯和受刑人可能會被禁止會客,但是他們有權和律師會面並進行諮詢。曾遭非法拘留者依法有權求償。
(5)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訂有獨立的司法體系,但司法體系仍有貪腐的問題。雖然當局努力打擊貪腐並降低政治對司法的影響,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在本年度內,司法改革的支持者敦促更高的公眾問責度,要求進行人事制度改革及其他程序改革。有些政治評論家與學者也公開質疑一些受理高矚目度與政治敏感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的公正性。
高等法院在9月1日撤銷了徐自強的死刑判決,以證據調查有重大失誤、證詞前後不一等理由,更九審宣判徐無罪。徐在死刑名單上長達20年之久,海內外的人權團體多次要求重新調查徐案。高檢署在9月20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10月1日,司法改革基金會敦促高檢署撤回上訴。
審判程序
憲法訂有受公平公正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執行這項權利。
根據2014年生效的《提審法》修正條文,人民在沒有拘捕令的狀況下被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留時,被逮捕/拘留之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之人解交法院。修法後亦規定進行逮捕、拘禁之機關有義務告知被逮捕/拘禁之人有權依本法聲請提審。違反本法規定之機關人員依罪刑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所有被告在被證明有罪前均被推定為無罪,並有權請律師辯護。審理公開進行,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或案情敏感可能招來群眾的案件,旁聽便可能需要法院許可。案件由法官而非陪審團裁決;所有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並對司法院負責。通常涉案被告和證人是由一名法官而非辯護律師或檢察官加以訊問。被告在被起訴後有權立即獲知被起訴的罪名,並有權與自行選定或法院指派的辯護人溝通,對其被控罪名準備辯護意見,並有權與證人對質,以及提出有利於己的證人和證據。被告是否可取得檢方持有的證據,由主審法官依個案裁定。
法律規定不得強迫嫌犯作證,被告自白也不得作為定罪的唯一證據。凡被定罪者均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判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還可再向更上一級法院上訴。所有公民皆享有上述權利。
司法院的法官評鑑委員會在九月建議將一名桃園地方法院的法官免職,這名法官經常在庭上對被告咆哮或恫嚇被告。委員會也建議將本案移送監察院。在歷來針對法官開庭行為有失專業或失控的案例中,本案所建議的懲處為最嚴重的一次。
政治犯及政治羈押者
沒有任何政治犯或政治羈押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序與救濟措施
民事案件由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處理。對於不法行為的指控,包括違反人權案,除司法救濟外,還可請求行政救濟。
(6) 任意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禁止這類行動,本報告年度內也未接獲任何違法通報。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論和新聞自由
憲法訂有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當局一般而言尊重這些權利。獨立的媒體、有效的司法系統、加上運作良好的民主政體,共同保障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媒體獨立且活躍,可自由表達各種意見,不過公眾對於媒體所有權趨於集中化感到憂心。
暴力與騷擾:在台灣極少出現對新聞記者進行人身傷害和言語威脅的事例。本地媒體指出,記者在報導反對政府政策抗議行動時,遭到警方阻撓並以暴力手段對待。
7月23日,三名記者在採訪反高中課綱微調(參見第二節第2項)的學生抗議活動時遭到逮捕。這些記者據稱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擅闖教育部,並隨抗議學生翻牆後闖入教育部長吳思華的辦公室。三名記者否認這些指控,被捕隔天獲釋,並未被起訴任何罪名。教育部在8月10日也撤銷了對三名記者的告訴。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譴責這些逮捕行動違反新聞自由和記者的人權,並且意圖阻撓媒體報導這些抗爭活動。
審查制度或內容限制: 本地學者和媒體界人士指稱,出於政治考量與來自本地親中企業的影響勢力,部分媒體在呈現新聞時選擇偏袒中國,媒體自我審查的現象依然存在。
網路自由
當局對連線網際網路沒有限制或干擾,也未對網路上的內容進行審查。沒有可信的報告指出,當局在沒有司法授權的情況下監控私人網路通訊。網路取得管道普遍,使用也很廣泛。
學術自由與文化活動
對學術自由或文化活動沒有任何限制。
(2)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憲法訂有集會和結社的自由,當局一般而言尊重這些權利。
(3) 宗教自由
請參閱國務院的《年度宗教自由報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4) 遷移自由 、內部流離失所者、保護難民及無國籍者
憲法訂有在台灣境內遷移、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自海外回國等自由,政府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保護難民
政治庇護的取得管道:法律未就提供庇護或難民身分有所規定,當局也尚未建立保護難民的機制。所有非法出現的中國公民依法必須被遣返,不過也有一些來台尋求庇護的中國公民,在台居留多年後取得永久居留身分。
第三節 參與政治程序的自由
憲法規定公民可以透過定期、自由、且公平的普選選舉,來選擇他們自己的政府。
選舉與政治參與
最近舉行之選舉:2012年,總統選舉首次與立法委員選舉合併舉行。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當選連任,國民黨繼續在立法院佔有多數席次。台灣選民在2014年11月29日選出了超過11,000名地方公職人員,包括縣市首長。觀察家認為這些選舉是公平且透明的,不過主要政黨皆傳出有候選人或支持者賄選的情況。截至七月,有85人在法院一審中被判決當選無效,正等待二審的宣判,且檢方計畫再對另外89人提起當選無效訴訟。多數案子都是與賄選有關,且多為層級較低的地方選舉,如里長和縣市議員選舉。
第四節 官員貪腐與政府透明度
法律對官員貪污定有刑責,當局一般而言有效地執行相關法律。本報告年度有對政府官員貪污的指控。截至七月,共有22名高階官員、117名中階官員、146名低階官員、和9名民選官員因貪污遭到起訴。
貪污:法務部和其所屬的廉政署負責打擊官員貪污。法務部資源充足,並在合法範圍內與民間團體合作。一些法學學者和政治人物批評法務部不夠獨立,會出於政治動機調查政治人物。監察院負責彈劾有違法失職情事之公職人員。
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七月因向兩名建商索取金錢、金條、及名錶為條件,幫助他們快速通過審議取得都更案而遭羈押。台北地檢署在11月25日依貪污罪嫌起訴許志堅,並向法官求處重刑。
財產申報:法律規定特定政務官和民選官員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並由監察院公布其財產申報。未申報者可處新台幣20萬元至400萬元不等之罰金,若為累犯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也規定公務人員有責任說明不正常增加之財產來源,違者可遭懲處,可能會面臨刑事和行政雙方面的處分。
資訊取得:法律規定除國家機密、專業機密、個人資訊、以及受保護的智慧財產外,所有政府資訊在有人提出申請時,必須對大眾公開。依法在接到公開資訊申請的15天內,受理申請的政府單位必須決定是否核准;若有必要,期限可再延長,最多15天。受理機關可依申請目的來決定收費;若是為學術研究或為公共利益而提出申請,費用可以減免。政府雇員若在行使職務時違反相關法令,將遭到懲處或口頭警告。法律規定有註冊的公民、企業、和團體可提出要求資訊的申請,若申請遭拒可提出訴願。這些特權基於互惠原則,可延伸至外國公民。本法自2005年施行以來,如內政部和法務部等內閣層級的政府部會,曾為官員提供相關訓練。
第五節 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各種本地和國際的人權團體,一般皆不受限制地運作、調查、並公開人權案件的調查結果。當局對這些團體的觀點經常採合作並有所回應的態度。
第六節 歧視、社會侵害、及人口販運
憲法禁止因種族、性別、宗教、政治言論、國籍或公民身分、社會階級、身心殘疾、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年齡、語言、為HIV帶原或患有其他傳染病而歧視他人。當局有效地執行反歧視的法令。
婦女
強暴和家庭暴力:家暴和強暴,包括配偶強暴,是犯罪行為。由於被害人在社會上蒙受屈辱,很多被害人選擇不報案。據多個非政府組織與學術研究估計,性侵案總數是警方接到報案數的7到10倍。
法律規定對強暴被害人提供保護。強暴案的審理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則不對外公開。法律允許檢方主動提起公訴,不需等待強暴被害人提起告訴。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五年有期徒刑,被定罪者通常被判處有期徒刑五至十年不等。據法務部統計,過去五年的強暴和性侵案平均起訴率約為45%,平均定罪率約為89%。
通常家暴案被定罪者判刑都在六個月以下。社會壓力仍使受虐婦女為顧及家庭聲譽而不向警方報案。法律允許檢察官主動對家暴控訴展開調查,不必等候被害人提出正式告訴,
法律要求各縣市政府針對家庭與性暴力、虐待兒童與老人成立暴力防治中心。這些中心全天候為被害人提供保護、醫療、緊急援助、庇護、法律諮詢、和教育訓練。衛生福利部負責打擊和因應強暴和家暴犯罪。一月,立法院通過了《家暴防治法》修正案,擴大對家暴受害人的保護。修法後家暴被害人的範圍不僅限於家屬,未同居的親密伴侶也納入其中,曾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和青少年也被納入保護的範圍內。修正案將家暴的定義擴大,將騷擾和威脅也納入其中,並且延長了保護令的效期,從最高一年延長為兩年。修法後也規定應設置家暴防治基金。
性騷擾:法律禁止性騷擾(參見第七節第4項職場性騷擾)。根據教育部提供的最新統計,各級學校的性別平等委員會在2013年共通報了1,550件對女學生或女性職員的性騷擾案。在多數案件中,犯行者必須參加性別平等講習或接受心理輔導。
生育權:個人與夫婦有權利決定自己孩子的數目、生產的間隔和時機,維護自己的生殖健康,並有充分的資訊和方法來行使這項權利,不受歧視、脅迫、和暴力;然而法律仍禁止未婚人士接受不孕治療。
歧視:法律規定男女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包括與家事、勞動、財產、國籍、和繼承相關的法律。女性在職場遭受一定程度的歧視(參見第七節第4項)。
性別篩選:台灣的男女出生性別比在2014年為1.07。醫療機構不得進行人工性別篩選;新生兒男女性別失衡較嚴重的醫院和診所皆受到監察;協助進行人工性別篩選的醫師依法可處以罰鍰。未有當局實施此類懲處的案例出現。
兒童
出生登記:公民身分是來自於父母。法律規定新生兒必須在出生60天內報戶口,違者無法享有全民健保和教育津貼。
虐待兒童: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在過去三年內,六歲以下兒童的受虐比例從20.8%上升到22.6%。中央與地方當局和私人機構持續努力辨識高風險兒童與家庭並予以協助,並積極提升公眾對虐童與家暴的認識。
任何人若發現兒童有受虐或照管不良之情節,依法必須通知警方或社福當局。兒福專業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向地方當局通報,當局必須在24小時內採取適當措施。相關規定建議官員在四天內送出調查報告。衛生福利部和非政府組織專家皆追蹤虐童案件,確保相關規定得到遵守。官方設立了24小時的專線接受虐童案件的檢舉並提供諮商。法院有權為父母被認定不稱職的兒童指定監護人。
雖然有上述的防治措施,七月時仍有三名幼童在三天內分別死於兩起不同的父母或親屬虐童案件。
早婚或強迫結婚:男子的法定結婚年齡必須年滿18歲,女子為16歲。
兒童性剝削:法律禁止兒童性剝削和兒童色情,當局有效地執行相關法律。立法院在一月通過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條文,正式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後將性剝削的定義擴大,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並且加重對特定類型犯罪的刑罰。
自主同意發生性關係的年齡底限為18歲。與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三至十年不等的徒刑;與14歲至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三至七年不等之徒刑;媒介16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面臨最高一年徒刑或服勞役,或最高新台幣300萬元之罰鍰。本報告年度出現了一些未滿18歲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的案例。勵馨基金會在六月到八月所進行的調查顯示,多數未成年人接觸到性交易的管道是透過網路和通訊軟體。
國際兒童誘拐:由於台灣政治地位特殊,因而無法參加《1980年海牙國際兒童誘拐民事方面的公約》。美國國務院對於公約遵守的情況每年都會提出報告,請見: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legal/compliance.html。有關台灣的部分請見: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glish/country/taiwan.html
反猶太主義
台灣的猶太社群非常小,估計約有200人定期聚會,主要多為旅居海外人士。沒有任何反猶太行為的報告出現。
人口販運
請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
身心障礙人士
法律禁止在就業、教育、航空旅行等交通服務、醫療照護、或其他政府服務方面歧視身心障礙人士(參見第七節第4項)。
為保障身心障礙人士能夠無障礙地進出建築物、取得資訊和進行通訊,當局立法並推動許多計畫,皆有效獲得執行。交通部也對計程車裝設無障礙設備提供補助。為自願履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台灣在2014年通過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新的公共建築物、設施、和交通工具必須方便身障人士出入和利用,此一規定一般都得到遵守。依照該法也成立了一工作小組,負責協調各部會推動相關工作,檢討現行立法是否符合聯合國公約之精神,以及彙整需要修正或廢除的法規。自該法實施後兩年起,政府依法必須對身障人士權利的保障定期提出檢討報告。
身心障礙人士擁有投票和參與公眾事務的權利;然而非政府組織指稱,缺乏無障礙空間和方便身心障礙人士使用的大眾運輸系統,依舊對身心障礙人士參與公民事務構成阻礙,特別是在台北以外的地區。身障人士權益團體指出,一些較為老舊的建築設施和停車場無法符合身障學生的需求,且有一半的中小學都不是無障礙空間。
身障孩童一般皆會就學。在本報告年度官員表示未發現有虐待現象,不過在一些特教學校和精神療養機構偶有性侵的案例。身心障礙孩童多數選擇一般學校就讀。非政府組織指稱對於身障學生的服務普遍仍不足。由於缺乏無障礙設施或足夠的替代設施,就讀一般學校的身心障礙學生通常需要仰賴幫傭、父母、或祖父母的協助,才能上學或使用學校設施。
衛生福利部和勞動部負責保護身心障礙人士的權益。法律規定當局必須對身心障礙人口提供各項服務與計畫。身心障礙人士享有免費的全民健保。非政府組織持續主張,公立養護院所的數量需要增加,目前的居家照護服務等計畫也需要擴大,以滿足日益增加的身障人口需求,其中也包括日益成長的老年人口。
少數民族/種族/族裔
截至七月,主要來自越南、印尼、泰國、和中國的外籍配偶佔全台人口2%。外籍配偶在家庭內外均是被歧視的對象。
為協助外籍配偶融入社會,當局在社區活動中心提供免費華語和育兒課程及輔導服務。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外籍配偶提供法律服務,並設有熱線電話受理申訴。內政部也有自設的熱線電話,由通越南語、柬埔寨語、泰語、印尼語、英語、和華語的人員接聽。
中國出生的配偶必須等六年始可申請台灣居留權,非中國出生的外籍配偶只要三年便可以提出申請。來自中國的配偶可在入境台灣後馬上開始工作,其餘國家出生的外籍配偶則否。
原住民
台灣官方認定的原住民部族有16個,佔總人口約2%。法律保障原住民平等的公民權和政治權,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體制,擬定保障原住民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其語言和文化的保存和發展。立法院在6月9日通過了《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條文修正案,要求當局若要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其部落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取得可能受波及的原住民部落或個人之同意,並提供補償。修法後亦規定當局應寬列預算,補助原住民使用就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和長期照護等醫療和社會福利資源之交通費用。
批評者抗議當局並未盡力保護原住民的文化和語言。2014年12月,九名卑南族巴布麓部落的獵人因攜帶未申請之獵槍,遭到警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逮捕,部落族人在1月5日也對此舉提出抗議。人權團體表示,警方的逮捕行動顯示出對部落文化的不尊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也未將原住民的文化傳統列入考量。卑南族民族議會在2月7日要求警方正式道歉,同時希望通過立法保障原住民的狩獵權。
原住民可以透過參與政治程序影響原住民土地的決策,例如透過他們在立法院擁有的保留席次。在立法院113個席次中,原住民擁有6個保留席次,由原住民選民選出。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當局應設立負責劃分和管理原住民土地的委員會,不過目前為止仍未實現。當局和私人在原住民族地區進行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和學術研究時,依法應與原住民商榷,徵詢原住民的同意和/或參與,並將獲得的利益與之共享;然而此一條文並未得到落實。
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和其他侵害
法律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傾向而歧視求職者,亦禁止學校因性別氣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歧視學生。據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士(統稱為LGBTI)的權益團體表示,由於許多被歧視的LGBTI受害者不願意提出告訴,社會對於LGBTI族群的歧視比實際訴諸法律途徑的數目來得普遍。對於LGBTI人士施加暴力的案例很少見,警方也有適切的因應措施。LGBTI權益團體難以收集可靠的暴力事例數目,因為法律未明確定義仇恨犯罪,警方也無法特別就此類型進行案件分類。LGBTI權益人士表示,禁止未婚人士取得不孕治療和領養子女等於是歧視LGBTI人士。疾病管制署在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台南、高雄等地設有同志健康社區服務中心,提供諮商輔導和免費的HIV檢測等服務。
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者所承受的社會污名
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沒有HIV帶原或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有對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歧視的通報,其中包括就業歧視(參見第七節第4項)。
立法院在一月通過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案,過去外籍人士若被發現為HIV陽性即會被遣返,修法後廢除了此一作法。修法後HIV陽性的外籍人士可以申請在台居留。前一次修法後則規定不得拒絕讓HIV帶原的公民就學、就醫、居住或取得其他生活所需。
第七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法律保障加入獨立的工會、進行合法罷工、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但罷工權受到高度管制,有些勞工則被排除在集體談判權之外。法律禁止歧視、解雇、或不公平地對待從事工會活動的勞工,違者必須為因此遭解雇的勞工復職。
教師可以成立工會和工會總聯合會。外籍勞工依法可組織和加入工會,並擔任工會幹部。派遣員工在任職的機構內沒有組織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工會雖可自定規則和章程,但工會的註冊必須得到地方主管單位或勞動部的核准。工會若有違法或違反工會章程之情節,當局有權全面或部分終止工會的運作。
教師、公職人員、和國防工業的職員沒有罷工權。任職於公用事業、醫療服務業、和電信服務供應商的員工只有在罷工期間允諾維持基本服務的狀況下,方可行使罷工權。當局可以在災害期間禁止、限制、或解散罷工。法律將勞資爭議分成「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兩大類別。勞工僅可就調整事項進行罷工,其中包括工資和工時。法律禁止勞工為權利事項罷工,其中包括集體協約、勞動契約、勞動規章等議題。權利事項應透過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
在當局認定爭議茲事體大或牽涉到不公情節時,依法必須進行調解。法律禁止勞資雙方在進行調解或仲裁期間影響「工作秩序」。平均而論,調解過程需要20至50天,仲裁過程需要45至80天。勞工團體指稱這些法定的先決條件阻礙了罷工權的行使。
台灣當局有效地執行保障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的法律,違者處以罰鍰,但處罰過輕難以發揮嚇阻作用。勞動部的仲裁委員會負責審理企業用不公或不當手段壓迫工會領袖和工會活動的案例,違者面臨罰鍰處分。若對方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拒絕集體談判,無論是勞方或資方皆擁有申請仲裁的權利。工會指控在裁員時,工會領袖有時會首當其衝,或無正當理由就被解雇。多數的勞資糾紛是與薪資和資遣費有關。台灣唯一的外籍勞工工會是由菲律賓籍漁工在2013年成立,工會成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外籍漁工不受船公司虐待和勞動剝削(參見第七節第4項)。
(2)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當局有效地執行相關法律。強迫勞動依法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刑責嚴厲。當局持續進行公眾宣導活動,包括發送勞工教育手冊、設立外籍勞工熱線,以及推行屬於教育部人權課程一部分的人口販運教育。根據移民署統計,在本報告年度前六個月有20人因強迫勞動而被定罪。
在家事服務業、農業、漁業、製造業、和營建業都曾發生過強迫勞動的問題,而外籍勞工最容易成為強迫勞工的受害者。非政府組織指出,有些勞力仲介和雇主定期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費用或貸款償還金額,利用他們在母國欠下的債務強迫外勞工作 (參見第七節第5項)。
同時請參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3)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勞動基準法》規定15歲為最低就業年齡。16歲以下的孩童和高中生不可從事重度勞動或危險勞動,每天最多工作8小時,不得加班和輪值夜班。
縣市政府勞工主管當局藉由確保民眾完成義務教育,有效地執行最低就業年齡的法律規定。據勞動部表示,違反最低就業年齡規定的雇主最高可處半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併/易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
本年度有兒童商業性剝削的通報(參見第六節 兒童)。
(4)就業或職業歧視
勞動法與其他法規禁止因種族、性別、宗教、政治言論、國籍或公民身分、社會階級、身心殘疾、性傾向和/或性別認同、年齡、語言、HIV帶原或患有其他傳染病而有就業或職業歧視。
法律亦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沒有HIV帶原或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二月修法後,衛生福利部廢除了外籍人士必須接受HIV檢測才能在台就業的規定。衛生福利部七月修法後,外籍勞工若在年度體檢時被發現感染了傳染病,可不必被強制遣返。
法律規定公務部門和民間企業分別必須進用3%和1%的身心障礙人士。30人以上之公私營單位必須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和性騷擾申訴程序。法律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解雇員工。
地方勞工主管當局介入調查就業歧視或未達法定進用比例的申訴。就業歧視的罰鍰從新台幣30萬到150萬不等,當局有效地執行相關法令。職場性騷擾可處新台幣10萬到100萬不等之罰鍰,且最高可處兩年有期徒刑。若在職場受到歧視,可向縣市政府勞工主管當局的兩個由專家學者、縣市政府代表所組成的獨立評議委員會申訴。當局尊重委員會的決議並予以執行,雇主若不服可向勞動部或行政法院上訴。
身心障礙人士、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在求職和職場上依然飽受歧視。身心障礙人士的失業率比一般人高出很多。非營利組織和身障人士人權團體表示,許多公私營部門的雇主寧可選擇繳交罰金,也不願遵守法定的身心障礙人士進用比例。本年度也出現在僱用程序中有間接歧視的案例,例如在徵才考試時未提供輔助用具。
與男性員工相比,女性員工較少得到升遷,較少擔任管理職,薪資也較低。家庭看護和家庭幫傭未享有其他勞工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參見第七節第5項)。
婦女團體指控司法當局不重視性騷擾的投訴。根據勞動部2013年的統計,估計有4.2%的女性在職場碰到過性騷擾,多數受害人年齡在15歲到34歲之間。婦女新知基金會在五月的調查顯示,女性員工在告知雇主自己懷孕之後,50%會被刁難或責難,49%會被調職或調部門,15%的女性甚至會被要求離職。
(5)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勞動條件和衛生與安全預防標準,適用於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大眾傳播業,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最低月薪調整後為新台幣20,008元,或最低時薪新台幣120元,此一調整於七月生效。法律未涵蓋的行業別則未定有最低工資,如監督管理人員、醫療照護人員、園藝人員、保全人員、醫生、自行開業律師、公務員、地方政府約聘人員、和家事服務業工作者。當局將低收入戶的基準定為低於某一特定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依此定義,台北市每戶每人月平均收入低於新台幣14,794元者為低收入戶,新北市為新台幣11,832元,高雄市為新台幣11,890元,其他縣市為新台幣10,869元。
立法院在五月通過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新的法定工時從原本的每天8小時,每兩週工作84小時調整為每天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勞動部宣布,新的施行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有340萬的勞工受惠。勞動部核准的「特殊行業類別」可不受法定工時的規定限制,其中包括保全、空服員、保險業務員、房屋仲介、護校教師、救護車駕駛員、和醫院員工。
受《勞動基準法》保障的勞工皆有權在例假日和特殊節日享受有給休假,並且依照工作的年資可享有特休。在國定假日工作的員工,依法應獲得雙倍工資;未使用特休的員工應獲得補償。
勞動部在五月公布了一套指導原則,幫助勞工將在外工作或使用遠端運算技術工作的時間也納入出勤紀錄內。據勞動部估計,超過55萬的勞工將可適用於新制,包括那些仰賴資通訊系統的職業(如平面設計)或經常在事業單位外工作的行業(如新聞媒體工作者、保險業務員和房屋仲介、及汽車駕駛員)。勞動部聲明不管透過何種方式,任何在出勤時間以外指派給員工的工作都應視為加班,且現行勞動法規足以約束此種情況。
家庭看護和家庭幫傭未被納入《勞動基準法》,未享有最低工資或加班費的保障,未對他們的每日或每週工時設限,也未規定最低的休息次數或休假時間。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了衛生與安全標準。2013修法後有了以下變動:適用範圍從原本15類行業的勞工,擴大為全行業勞工;改善對女性勞工和18歲以下勞工的保護;預防過度勞動;強化石化業的安全標準;以及提高罰款金額。
勞動部將勞動檢查員的人數從2013年的294名,在本年度七月底前增加到370人,同時補助地方勞工主管當局雇用約聘檢查員,在本年度內僱用了325人。雖然本年度前半年完成的勞動檢查與去年同期相比有所減少,但地方勞工主管當局在本年度完成的勞動檢查比去年多出8,000多次。勞工團體和學者多年來認為由於勞動檢查員不足,導致勞動檢查率太低,不足以有效嚇阻違法行為和不安全的工作環境,不過全國產業總工會認為情況已略有改善。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雇主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規定必須公布違法的公司行號名稱。
法律規定對外勞仲介公司進行嚴密的檢查和監督。移民署負責所有與外籍勞工、外籍配偶、移民服務、以及遣返非法移民的相關政策和程序,勞動部則負責工作許可證的核發以及提供調解服務。在勞工受到剝削或虐待的狀況下,勞動部亦可同意轉移雇主。
雇主只能從外勞工資中扣除勞工保險費、健康保險費、所得稅、和食宿費,違者面臨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鍰,並喪失雇用外勞的資格,但批評人士指控這些違法情節依然存在,且勞動部並未有效執行這些法規,以保護外勞不受不肖仲介與雇主剝削。
勞動部設立了外籍勞工直接聘雇聯合服務中心和直接聘雇的網路平台,讓雇主不用透過仲介就可以雇用外勞。雇主可透過服務中心僱用看護和家庭幫傭、製造業工人、漁工、營造業和其他產業的外籍勞工,也可透過服務中心與外籍勞工續約。據勞動部指出,自2008年開辦以來,服務中心為11萬名外籍勞工提供了協助,為他們省下了新台幣46億元的仲介費。非政府組織則主張,由於雇用程序複雜,網路平台又與許多外勞所在地的招募系統不相容,因此難以得到普及,鼓吹應廢除轉移雇主的限制。
製造業平均工資是法定最低工資的兩倍以上,服務業員工的平均待遇比製造業還高。2014年的平均月薪成長了3.6%。
違反法定工時的情況在各行業都十分常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調查顯示,78%的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平均每天工作超過10小時。勞動部的檢查發現機師、汽車駕駛員、銀行業人員的工作時數都超過法定上限。Yes123求職網的調查顯示,56%的員工反應沒有獲得加班費。全國產業總工會和其他勞工團體呼籲當局終止「特殊行業別」的例外規定,立法限制人力派遣,加強勞動檢查,並提高對違法公司行號的罰鍰。台灣勞工陣線和全國產業總工會指出人力派遣以及雇主在下班後用即時通訊軟體要員工工作,是造成台灣勞動環境惡劣的兩大因素。
立法院在九月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後,外籍看護和幫傭可以在台灣工作的時間最長從12年延長到14年。外籍家庭看護和幫傭多由外勞仲介公司所掌控和在海外雇用,這些機構並在台灣作為外勞的代表。外籍幫傭在母國時,普遍都會被仲介公司強迫向台灣的銀行在當地的海外分行貸款,利率極高,以支付「訓練費」或其他名義的費用。家庭傭工需自行全額負擔健保費。
有些雇主並非直接支付薪資給外籍家庭看護和幫傭,而是透過仲介公司。仲介公司從他們每月的薪資中扣除各種費用和貸款償還金額後才將薪資付給外籍看護和幫傭。因此,外籍看護和幫傭的實得工資遠低於目前的貧窮線。非政府組織即指出,有些外籍看護和幫傭每個月的實得工資約僅相當於政府所定的貧窮線之6.7%。非政府組織和學者敦促勞動部為外籍家庭看護和幫傭訂定最低工資、加班費、和法定休假的保障。勞動部在八月與印尼、菲律賓、越南、和泰國達成協議,將外籍看護和幫傭的薪資從新台幣15,840元提高到17,000;協議自9月1日起生效,僅適用於新訂契約或三年屆滿續約的外籍勞工。
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和泰國等地的外籍勞工經常淪為剝削的對象。非政府組織指稱,外籍勞工因擔心遭雇主終止合約或遣返,讓他們無法償還積欠仲介或他人的債務,即便遭雇主虐待通常也不願舉報。
九月,高雄籍遠洋漁船「福賜群號」在海上作業期間,有兩名印尼漁工一死一失蹤。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指控「福賜群號」船員將其中一名印尼漁工凌虐致死,並對另一名失足落海的印尼漁工見死不救。有鑑於這起事件,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呼籲修正勞動法規,為外籍勞工提供更完善的保障。截至十月,屏東地檢署仍在調查這起死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