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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TRA ( 1979年4月10日美國國會一致通過的國內法) - 戰略清楚明確、無庸置疑 -
第二條:
-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 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 美國的政策如下:
- 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並且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洋地區人民間的同種關係;
- 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台灣關係法TRA第十五條:2.「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島上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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