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致 英勇的臺灣鄉親們
 
大清國(滿清)抓捕孫中山,結果大清國(滿清)被孫中山推翻建立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倒行逆施貪汚腐敗、人神共憤被中國共產黨逐出中國為美國收、流亡臺灣;
1979年1月1日以後美國不再承認它,因此,它成為幽靈中華民國流亡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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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幽靈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挾其武裝追捕 終結中華民國的義勇臺灣雙蔡 (蔡明法、蔡吉源),結局將如何敬請關心。
 
臺灣自治政府 06-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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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治政府  偽中華民國南投地方法院
 
正夲:台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長凃裕斗
 
( 副夲:檢察官 賴韻羽 法官 張國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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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抄送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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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統 Barack H. Obama
2. 秘書長 Susan E. Rice
3. 國務卿 John F. Kerry
4. TCO 臺灣協調處主任 Christian Castro
5. AIT 美國在臺協會處長 Kin Moy 梅健華 ( 漢文名 ) 06-08-2015 到任
 
副本另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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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偽中華民國司法院
7) 偽中華民國立法院
8) 偽中華民國總統府
副本另抄送
9)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
10)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11)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secutors
12) Amnesty International
13) The Human Right Watch
14)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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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偽中華民國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5 
      蔡吉源、蔡明法  妨害自由案 ” 的說明
 
1). 台澎住民依 1952.4.28 舊金山和平條約 SFPT 第 23 條:美國是日夲臺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第 4 條 美國軍事政府 USMG 對臺灣有分配權及處分權;第 2 條 日夲放棄臺灣、澎湖, 對台灣、澎湖擁有主張及請求等權利。http://www.oceantaiwan.com/society/20040317.htm
 
2). 1952 年 4 月 28 日 -  日華台北和約 Taipei Treaty 簽署   :是由美國主導安排的和平條約  .  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taipei01.htm ,其中
第 2 條 :中華民國 ( 流亡政權 ) 承認 1952 年 4 月 28 日 - 舊金山和平條約 SFPT 的有效性。
Article 2"It is recognized that under Article 2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igned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on September 8, 195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Japan has renounced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s well as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he Paracel Is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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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為了夲條約的成立,中華民國 ( 流亡政權 )  將 【臺澎住民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and Penghu 】視如  ( shall be deemed to ) 中華民國國民 。  ( 因為有這個前提條件,合約才成立 ) ; 1952 年 4 月 28 日 - 日華台北和約 Taipei Treaty 簽約的當時約有 610 萬【臺澎住民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and Penghu 】。
Article 10"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e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從那時候起【臺澎住民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and Penghu 】有两種身份:
 
( 其一 )  是   随時可選擇自決前途,屬【國際法】的身份,中華民國 ( 流亡政權 ) 無權阻止 。
( 其二 )  是   權宜性的穿上「中華民國的外衣」暫時的  ” 國內法 ” 身份。
 
 
【臺澎住民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and Penghu 】   的這種身份功能是美國技巧的為本土臺灣人預留【自決之路】,如此也是美國為遵守國際法、考量當時臺灣內外環境的權宜安排。經由這種【身份】安排,【臺澎住民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and Penghu 】 及其後代,可以回歸舊金山和平條約、依照聯合國憲章第 73 條及第 77 條實行【住民自決、自決前途】,中華民國 ( 流亡政權 ) 無權阻止 ;換句話說,在 【臺澎住民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and Penghu 】及其後代行使自決的過程中、倘若中華民國 ( 流亡政權 ) 強行阻擾而發生任何意外事件,皆屬違反國際法、且為臺灣領土主權監護人美國所不容 。
 
1952 年 48 國所簽署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與日華台北和約 Taipei Treaty 至今仍然有效,它保障【臺澎住民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and Penghu 】及其後代子孫可在任何時間自決前途,不受 1979 年美國臺灣關係法所定義的【島上治理當局】的法律約束,說明白點、就是【臺澎住民】不得使用「中華民國國民身份」來決定臺灣前途,這包括不得使用「中華民國國民身份」決定臺灣獨立建國或與中國合併、當然也不適用「立法院」的公投法行使獨立或統一公投;「立法院」公投法的有效範圍只限於不涉領土主權的變更,其理至明。【島上治理當局】管轄臺澎,其職權僅限於「內部行政管理」不含主權之变動;而臺灣主權之【變動權】是保留給  ( 臺澎住民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and Penghu 及其後代 )  來決定最終的歸屬。
 
3). 1979 年 1 月 1 日美國國內法臺灣關係法 TRA 生效。其中有二條重要條款如下: 
第二條: 1.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 1979 年 1 月 1 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1.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2. 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第十五條: 2.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 1979 年 1 月 1 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 ,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 臺灣關係法 AIT 美國在臺協會 )
 
4). 1984 年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內容詳述台灣住民日後在自由意志之下組織政府建立國家,任何人不得干涉或阻止。
 
5). 2004 年 10 月 25 日國務卿鮑威爾:「美國政策很清楚。只有一個中國。臺灣不是獨立的。臺灣不享有國家主權,那仍是美國的政策,美國始終如一的政策。」
 
6). 2014 年 4 月 3 日美國國務院亞太助理國務卿羅素 (Daniel Russel) 於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聽證會證詞中首次指出,美國強烈支持臺灣自治 (Strong United States support for Taiwan autonomy also helps give our friends in Taiwan the confidence to strengthen their cross-Strait relations, as we have seen in recent years 美國支持台灣的自治( autonomy ) 能協助台灣的朋友有信心增強處理海峽兩邊關係。
     Taiwan does not formally participate in international coalitions or exercises. However, Taiwan uses defensive materials and services provided by the United States to enhance its humanitarian assistance capacity.  台灣不能正式參加國際聯合演習     ,但台灣利用美國提供的防衛物資和服務增進了人道救援的能力。
 
7). 2006 至 2015 年,台灣住民依國際慣例及程序,向各國宣布公告成立台灣政府,即時運作 (2013.4.25) ,並向台灣人民公告周知 (2014.7.7) ,合法主張台灣、澎湖住民所應有的權利。目前組織名稱為台灣自治政府(即台灣政府)。
 
8). 2014.7.7 在中興新村行政大樓對台灣人民發表公告,完全合乎美國台灣關係法之規定,及聯合國被占領地住民自主提出自治主張的行為。依法偽中華民國組織之法院不具管轄權。若欲追訴蔡吉源、蔡明法的罪行,則需請求美國聯邦法院巡迴法庭進行仲裁方為適當。本函將副知美國白宮、國安會、國務院暨美國在台協會 (AIT) 等。
 
反駁理由:
 
1. 台灣自治政府人民蔡吉源、蔡明法 ” 妨害自由案 ” , 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 1952.4.28 )中華民國分配占領方並非被占領方台灣的國家 。 中華民國政府也不是原台灣住民及其後代子孫(即本土台灣人)的政府,再根據日華臺北和約、美國台灣關係法( 1979.1.1 ) ROC 流亡政權已經不獲承認 , 而淪為非法佔據台灣的治理當局。本土台灣人得依台灣關係法第 15條成立【政治組織】取代之,並運用該法第 4 條,要求美國法院進行本案為合法的仲裁。
 
2. 根據第二次大戰太平洋戰區麥克阿瑟統帥第一號命令 (1945.9.2) ,蔣介石軍隊被聯軍派赴台灣接受日軍投降,並無涉及領土主權移轉之意涵。殆至締結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日起算三個月內 , 即 1952 年 7 月 28 日前 , 蔣介石軍隊應依日內瓦公約軍事占領法之規定撤離台灣澎湖。故自當日起偽中華民國即非法佔據台澎迄今 。 且自 1947 年 3 月 8 日至 3 月 15 日止,違反日內瓦第三公約之規定,屠殺投降繳械之被占領方人民 44,000 餘人。自 1947 年 3 月 16 日至 1950 年 3 月 1 日止,經由 「 肅奸、清鄉 」手段,又屠殺青年學生與社會賢達 165,000 餘人。白色恐怖期間( 1950.3.1-1988.1.13 )又以各種罪名殺害異議人士 147,000 餘人,使被占領地形同人間煉獄,引起歐美各國同情與關切。
 
3. 偽中華民國在台灣歷 70 年( 1945.10.25 至今)倒行逆施,殘民以逞,人神共憤,非本土台灣人之政府 ( 國家 ) 至為明顯。故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上訴法院巡迴法官 Brown 在判決意見文內說:台澎住民沒有國家,沒有國際共同承認的政府,長期生活在 ( 偽中華民國 ) 政治煉獄之中。 (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No. 08-5078, decided on April 7, 2009 )
 
4. 1979 年 1 月 1 日起,台澎主要占領權國-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 乃於美國台灣關係法( Taiwan Relations Act )重申美國法律適用於台灣(第 4 條),並鼓勵台灣人自主組織政治團體以取代前稱中華民國,現稱台灣治理當局的流亡政府組織(第 15 條)。
 
5. 我們是一群早先覺醒的本土台灣人 , 代表尚未覺醒的台灣同胞,根據聯合國憲章第 73 條、 76 條、 77 條,和美國台灣關係法第 15 條,於 2013 年 4 月 25 日 , 在美國華盛頓特區國家記者俱樂部( National Press Club )向國際社會公開宣布成立台灣政府,要求高度自治。此一宣示行動獲得美國、加拿大、海地等國的支持與鼓勵。既屬合法又具有住民自決自治之正當性。
 
6. 既然依據美國台灣關係法,台灣自 1979 年起就不再有中華民國立足的空間 。 只存在一個非法的、可被取代的《台灣治理當局》 。依法 台灣從此就不應該有中華民國地方法院及中華民國法律肆虐的空間。換言之,中華民國對本土台灣人不應該有施行司法審判的權利與正當性。美國更不應該再便宜行事利用中華民國憲法及其憲政架構下的司法系統,來處理台灣人民的法律案件。美國應該根據台灣關係法第 4 條,派遣巡迴法官來台設置法庭 , 處理所有的法律糾紛,或請非法的台灣治理當局拿美國的法律來處理本案。
 
7. 台灣自治政府既經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國家記者俱樂部准許進入,依國際法公開宣布成立,深具合法存在台灣的正當性。我們的公民進入台灣人血汗所建造的建築物聲請合法的公同共有( Public Owned )的權利,究竟妨害了誰的自由?我們聲請取回我們應該享有台灣法理主權 (de jure sovereign) 的權利,何來無故?
 
 
 
美國臺灣自治政府主席蔡明法
                總理蔡吉源
 
西元 2015 年 6 月 12 日
 
a)     https://taiwanautonomy.ning.com/vod3/07-07-2014-2 ( 漢文版 - 七七南投起義 )
c)      English Website: www.taiwangovernmentusa@org
 
d)     蔡吉源著作 : 平心論蔡英文訪美 --- 維持現狀能救台灣嗎?
e)     蔡吉源著作 : 要怎樣做才能國家正常化 ?  
 
f)      蔡明法著作:臺灣自治政府 回答臺灣人民的提問 臺灣總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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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論蔡英文訪美 --- 維持現狀能救台灣嗎                     台灣自治政府總理 蔡吉源 20150609
 
    蔡英文表示如果她贏得明年初《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她 將《維持現狀》 , 然後就沒有進一步說明現狀的定義 。 於是 ,有很多賢達就有很多不同的解讀 。 這些解讀從國際法理角度來探討 , 都沒有跳脫《中華民國憲政架構》 ,就是蔡英文自己對維持現狀的解釋也一樣, 也就沒有一個是周延的 。
 
    有人以美中兩國都還沒有對她維持現狀公開表示異議,就推論維持現狀已經完全被美中兩國所接受。這樣的推論恐怕並不切實際。先從中國的角度來看。馬英九政權【傾中】以來,特別是簽訂ECFA後,ROC已經回歸中國,並完全成為中國的一部份;你們要維持現狀對北京來說真是求之不得的、天上掉下來的好禮物!北京還要說什麼呢?
 
    但是,從美國的角度來看,當年(2010)兩中簽訂ECFA隔天(6/30),馬上派遣第七艦隊進駐左營,再隔四天(7/4),派遣空軍三架F22及其聯隊兩三百人進駐清泉崗;並逐日增派海軍陸戰隊進駐花東海岸,逐步增派軍事人員與情報人員來台,掌控屏東、佳山、志航、新竹空軍基地,及樂山基地。為什麼呢? 因為既已簽訂ECFA,兩中變一中,國軍共軍都是中國軍!而且,情報顯示中共已經完成攻台準備,等東北季風吹起,就一聲令下全面撲向台灣!兩中裡應外合,台灣亡矣!
 
關於台澎安全,美國做為臺澎主要佔領權國(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第23條)要對全球四十八個條約簽約國負責,以免中共染指!ROC的中國軍民大多不可靠,台灣人也分不清敵我,混淆ROC等於台灣,毫無抗敵能力,美國怎麼不緊張呢? 現在,什麼是維持現狀呢? 是不是跟2012年一樣要兩面討好呢?在南海風起雲湧的當前,你如何維持現狀呢?在釣魚台吃緊的時候,你又要如何維持現狀呢?而這兩個重要的地方,都是台灣的一部份,你怎麼不去找日本談談,反而去找永久割讓臺澎(馬關條約第二條)給日本的中國談呢?
 
    總之【兩中】已經挾持台灣良久,只待中共在台完成天羅地網佈局,或綠營完全就範!併吞臺澎就水到渠成!維持現狀就是全盤接受馬英九政權所做所為,北京當然樂觀其成;美國則完全相反、美國對台灣籍的政治領袖沒有普遍的覺醒,沒有正確的論述,沒有強大的組織 (民進黨是ROC的組織也親中)足以取代ROC(臺灣關係法第15條)成為島上治理當局感到憂心沖沖。 美國當然也為維持現狀之【不確定性】與【風險】非常不放心,連國會都為之震動!蔡英文多年來的表現,並未取得美國的信任。她沒有帶領台灣人明確地切割【台灣】與《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關係,反而漠視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的有效性,枉顧《中華民國》已經名存實亡的事實,竟自欺欺人地說ROC等於台灣,以取悅中國,三面討好。她沒有站在正確的法理立場,就是她的致命之處。此次美國行並沒有揚棄《中華民國憲政架構》沒有透視國際法理,記取傾中後果的嚴重性,繼續模糊焦點;也沒有提出具體有效的對策,正面回應各界的質問以應付動盪不安的東亞局勢;這將難免影響她個人爾後的發展。果真當選ROC流亡政府總統的話,也將會面臨壓力而做得非常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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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樣做才能國家正常化        By :蔡吉源  ( 自耕農 - 台灣自治政府總理 ) 2015.05.07    
                              
   盼望著!盼望著!終於看到五月六日自由時報社論提到: 「中華民國」是「維持現狀」的暗礁,國家正常化才有救贖與解放。        
 
但是要怎樣做才能國家正常化 ?
 
1.       如果,本土台灣人一方面死抱中華民國神主牌, 另一方面口誦我國如何如何偉大,發出「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的囈語,繼續在中華民國憲政架構內與狼共舞,台灣這個國家就絕對不可能正常化。因為美中建交前後的【三個公報】的共識是  :  海峽兩岸的【中國人】都渴望統一 ;全世界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中國合法的代表。
 
2.       很多本土台灣人以為政黨輪替幾次以後,台灣就可以獨立建國了!是嗎  ?  在《中華民國憲政架構下》政黨輪替幾百次我們也很難獨立建國!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軍事占領法,堅持要繼承其叛亂團體中華民國。
 
3.       有人說  :  只要所有本土台灣人都支持本土台灣人當選總統,又掌握立法院四分之三席次,就可以正名制憲,建立我們自己的國家了! 先講正名、某甲》改了很多個名字,他是不是仍為《某甲》  如果答案為” 是” ,則在中華民國憲政架構下當選的總統和立法委員,即使有共識改國號為台灣,仍然會招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繼承權。至於制憲,則必須附麗於【新國號】才有具體的意義。
 
4.       有人說 :  只要本土台灣人當選中華民國總統後   ,在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之前   宣佈台灣獨立建國   ,   台灣就獨立建國了       !   是嗎 ?  答案如果為是   ,   那就與【社會契約說】不符   !部分選民就有理要求新科總統下台。若面向中華民國憲法【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之後,宣佈獨立建國,一定招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動干戈。因為你既然宣誓效忠中華民國就等於宣示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就是為什麼【阿扁】必須接受【四不一沒有】的限制的原因。
 
總之   !   在《中華民國憲政架構下》   ,   本土台灣人根本走不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陰影   。   這樣說來   ,   本土台灣人不是完全被阻斷生路了嗎 ?  非也!非也!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先生在去 (2014) 年十月,於中正大學所主張的「徹底終結外來政權」,確實是一帖有效的猛藥!   唯有徹底終結偽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流亡政權, 從新出發,本土台灣人及認同臺灣的在臺中國人才能一起建立一個正常化的,自立、自主的【台灣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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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治政府 回答臺灣人民的提問:臺灣總統是什麼? By 蔡明法
 
1)     問: 你們還不是國家也不是政府 ,  怎麼可以說是【總統選舉】?
 
答 :  請問各位先進、 ROC  中華民國 ( 流亡政權 ) 是國家嗎 ?  ROC 中華民國 ( 流亡政權 ) 是有被國際承認的政府嗎?;事實是  ROC  中華民國 ( 流亡政權 ) 它不是國家也不是政府,那麼它的選舉、自稱是《總統選舉》、為什麼大家沒提出質問 ?  ;總統選舉可以說是通俗的講法,臺灣自治政府真正的意思是要選出臺灣人自已的【領導者】來區別這不是 ROC 中華民國 ( 流亡政權 ) 的東西;這是要讓大家馬上、直覺能知道是什麼活動;而臺灣自治政府的【總統選舉】將來要能讓國際接受、認可、承認都還需要一番的努力與爭取。
 
2)     問: 拿美國護照選【臺灣總統】這樣符合條件嗎 ?
 
答 :  各位知道李光耀先生在建立新加坡共和國時是拿什麼護照嗎 ( 英國 ) ?  孫中山 建立民國時又是拿什麼護照 ( 美國 ) ?  回過頭來看臺灣、臺灣現在已是主權國家了嗎 ?   臺灣人有自已的國籍、護照嗎 ?  這些就是我們要努力的目標 .  既然臺灣人沒有國藉、沒有護照、這就沒有符不符合條件的問題 .  只要認同臺灣 , 有臺灣自治政府的身份證 ID 卡就符合條件 .  真心如果放在這裡 ,  其它外表的裝飾都不重要。 . 
 
3)     問: 你們的目標是要什麼 ?
 
答 :70 年來的臺灣一直都是國際上的孤兒 ,地位一直都不明確 , 這是非常不人道的悲慘;臺灣自治政府的基本目標是要讓臺灣成為真正的臺灣 ,  讓臺灣地位、主權清清楚楚 ,  讓臺灣下一代有一個明確的未來 , 有掌握自已將來命運的權利;而不是掌控在外來政權手中;   臺灣人的這些基本要求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堅定不移意志。
 
詳参:臺灣自治政府網: https://taiwanautonomy.n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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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思終戰 70 週年 (1945-2015) 臺灣人若要平反,追根究底該找誰?
 
1)     為什麼1979 年美國【臺灣關係法TRA  :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 ( 流亡政權 ) 是臺澎島上的治理當局。美國為什麼有那麼大的權力?
 
2)     答案就在 1952 年 4 月 28 日的 48 國共同簽署的【 SFPT 舊金山和平條約 】:
 
第  2  條:日夲放棄臺灣與澎湖;
第  4  條:美國軍事政府  USMG  對臺灣有分配權、處分權。
第  23  條:美國是臺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3)     臺灣人若要平反,追根究底該找誰?
答案:在你心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