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的堅穩步調:

 
1)     先回到從前(舊日夲臺灣總督府)官制系統 (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被放棄的時點為基準) 
 
2)     再依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第2條 及 日華臺北和約第10條 取回 & 執行原臺澎住民的自決權。
 
3)     再連結 新臺灣(福爾摩沙)自治的實施: 根據1979年1月1日生效之美國「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TRA」第3條、第4條、及第15條之法意,「臺澎住民」得依據美國憲法精神, 住民自主行動,自己組織政府,管理自身的公共事務的自治精神,在美國軍事佔領下(SFPT 第23條)自主制定基本法,成立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臺灣自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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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iwanautonomy.ning.com/bd/6657613:ArticleEntry:1155 臺灣(福爾摩沙)自治政府基本法的研討-10-22-2014高雄州議會
 
過程是:經由自主(1)組成臺灣公民議會】,(2) 議定【臺灣(福爾摩沙)自治政府基本法】、(3)成立高度自治之【臺灣(福爾摩沙)政府】、(4)籌組【國會】、(5)選舉【臺灣總統】、(6)成立各級法院、及(7)組織各級政府行政單位來改革政治,發展經濟,穩定社會,保障人權、法治、民主與自由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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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美國臺灣政府TAG和臺灣人的呼籲及時機的漸趨成熟,2014年4月3日美國國務院亞太助理國務卿羅素(Daniel Russel)於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聽證會證詞中首次指出美國強烈支持臺灣自治 (Strong United States support for Taiwan autonomy also helps give our friends in Taiwan the confidence to strengthen their cross-Strait relations, as we have seen in recent years美國強烈支持台灣的自治(autonomy)能協助台灣的朋友,有信心增強處理海峽兩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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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這之後,除了我們美國臺灣政府TAG之外、其他的臺派團隊皆未呼應國務院亞太助理國務卿羅素「美國強烈支持臺灣自治」的見證詞;這真是令人遺憾... ;但也凸顯出我們TAG與國際社會接軌、堅持遵守國際法(條約)而存在的價值和在定臺灣歷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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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年來的臺灣問題一直懸而未決,但我們認為   假如有以下情況 (1)   原臺澎住民及其子孫 依國際法 要求【住民自決】的力量 够大够強   (2) 中國愈蠻橫對待臺灣人  (3) 中國強勢挑釁美國的利益 或是  (4) 逃亡來台被美國收留的島內中國國民黨或民進黨愈執迷不悟、陶醉在早已不 ( 不 ) 存在的《中華民國流亡體制》而無法自拔時;則為了保障本土臺灣人 ( 原臺澎住民及其子孫 )  應有的人權,美國將會愈快的出手解決 70 年懸而未決、 應決未決的臺灣問題、協助夲土臺灣邁向國際地位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