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的堅穩步調:
1) 先回到從前(舊日夲臺灣總督府)官制系統 (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被放棄的時點為基準)
2) 再依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第2條 及 日華臺北和約第10條 取回 & 執行原臺澎住民的自決權。
3) 再連結 新臺灣(福爾摩沙)自治的實施: 根據1979年1月1日生效之美國「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TRA」第3條、第4條、及第15條之法意,「臺澎住民」得依據美國憲法精神, 住民自主行動,自己組織政府,管理自身的公共事務的自治精神,在美國軍事佔領下(SFPT 第23條)自主制定基本法,成立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臺灣自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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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iwanautonomy.ning.com/bd/6657613:ArticleEntry:1155 臺灣(福爾摩沙)自治政府基本法的研討-10-22-2014高雄州議會
過程是:經由自主(1)組成【臺灣公民議會】,(2) 議定【臺灣(福爾摩沙)自治政府基本法】、(3)成立高度自治之【臺灣(福爾摩沙)政府】、(4)籌組【國會】、(5)選舉【臺灣總統】、(6)成立各級法院、及(7)組織各級政府行政單位來改革政治,發展經濟,穩定社會,保障人權、法治、民主與自由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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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美國臺灣政府TAG和臺灣人的呼籲及時機的漸趨成熟,2014年4月3日美國國務院亞太助理國務卿羅素(Daniel Russel)於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聽證會證詞中首次指出,美國強烈支持臺灣自治 (Strong United States support for Taiwan autonomy also helps give our friends in Taiwan the confidence to strengthen their cross-Strait relations, as we have seen in recent years美國強烈支持台灣的自治(autonomy)能協助台灣的朋友,有信心增強處理海峽兩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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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這之後,除了我們美國臺灣政府TAG之外、其他的臺派團隊皆未呼應國務院亞太助理國務卿羅素「美國強烈支持臺灣自治」的見證詞;這真是令人遺憾... ;但也凸顯出我們TAG與國際社會接軌、堅持遵守國際法(條約)而存在的價值和在定位臺灣歷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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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年來的臺灣問題一直懸而未決,但我們認為 假如有以下情況 (1) 原臺澎住民及其子孫 依國際法 要求【住民自決】的力量 够大够強 (2) 中國愈蠻橫對待臺灣人 (3) 中國強勢挑釁美國的利益 或是 (4) 逃亡來台被美國收留的島內中國國民黨或民進黨愈執迷不悟、陶醉在早已不 ( 不 ) 存在的《中華民國流亡體制》而無法自拔時;則為了保障本土臺灣人 ( 原臺澎住民及其子孫 ) 應有的人權,美國將會愈快的出手解決 70 年懸而未決、 應決未決的臺灣問題、協助夲土臺灣邁向國際地位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