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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from:
有關"國家"概念的基本複習
"一個「事實上國家」在事實上並不是一個國家 A de facto state is in fact not a state."
在有關台灣地位的論述中,部份誤認為自己是台獨者的華獨派主張「台灣已經獨立」、「台灣是國家」、「台灣有主權」,可說司空見慣。這些主張大錯特錯, 內容與中華民國基本教義派高度重疊. 這些主張者之中有些自作聰明,會加油添醋地加上「事實上」三個字,把他們的主張說成:「台灣已經事實上獨立」、「台灣是事實上國家」、「台灣有事實上主權」。他們以為加上「事實上」三個字只是加強語氣,全句的意義沒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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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獨立」、「國家」、「主權」等詞語的前面,有沒有加「事實上」三個字,意義差很多,不可亂用。
首先要說明的是,「事實上」三個字在中文有詞語歧義的問題。「事實上」一詞在中文是一般用語,也是法律用語。「事實上」作一般用語時,它的意義和作法律用語時有所不同。「事實上」作為一般用語,大多作副詞使用,是關於事物是否存在的用語,與「現實上」、「實際上」同義,相當於英文的「in fact」。其相對詞是「想像上」、「理論上」、「假設上」等。例如,「事實上,台灣是國家」這句話是指「有台灣這個國家存在」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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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作為法律用語,大多作形容詞使用,是關於事物是否合法的用語,相當於英文的「de facto」(源自拉丁文)。其相對詞是「法理上」或「法律上」,即英文的「de jure」(也源自拉丁文)」。
在英文分別用「in fact」和「de facto」兩個詞表達不同的意思,涇渭分明。但中文卻攏統地以「事實上」一詞表達不同的意思。因此,在中文使用「事實上」一詞時,不明究裡的人會誤用,而發生語意混淆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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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事實上」(de facto)既然是「法理上」(de jure)的相對語,那它就含有「非法律上的」、「不合法的」(illegal, illegitimate),也就是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欠缺法律要件的意思。而「法律上」就是符合法律規定或具備法律要件的意思。例如,「台灣是事實上國家」這句話是指「台灣是不合法的國家」、「台灣在法律上不是國家」的意思。
本文的標題《「事實上國家」事實上不是國家》,其中第一個「事實上」是法律用語,即「de facto」。第二個「事實上」是一般用語,即「in fact」。這句話翻作英文是:A de facto state, in fact, is not a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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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事實上國家」(不合法的國家)事實上不是國家呢?這又牽涉到「國家」一詞的意義到底如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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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詞語,如「吃飯」、「睡覺」等,較少出現於法條上或法律文件上,屬於比較純粹的日常用語。不過,有些詞語,如「買賣」、「出租」、「父子」、「收養」、「結婚」、「離婚」、「夫妻」、「公司」等,雖也是日常用語,但常出現於法條上或法律文件上,也屬於法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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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日常上及法律上兩用的詞語的意義,除了像上述「事實上」一詞這種在作日常用語或作法律用語時,意義有所不同的特殊情形之外,通常在作日常用語和作法律用語時,意義相同,而且其意義被法規所界定。也就是說,一般字典在解釋「買賣」等兩用詞語的意義時,必須依法律專業上的說法,不能任意解釋。「獨立」、「國家」、「主權」等詞語也屬於這類的兩用詞語。
兩用詞語的意義既然被法規所界定,因此,當發生實際狀況不符合法規要件的情形時,就不能以該詞語(名)表述該實際狀況(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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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以「夫妻」這個兩用詞語來說明。所謂「夫妻」,依法律的規定,是指經合法結婚的一對男女。至於這一對男女互負同居生活的義務,只是結婚的法律效果,不是成為夫妻的要件。一對男女有結婚,但不同居生活,還是「夫妻」。換言之,所謂「夫妻」是指符合法律規定或具備法律要件的夫妻,即「法律上(de jure)夫妻」。
一對沒結婚而同居生活的男女,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欠缺法律要件,故只是「同居男女」,不是「夫妻」。這種「同居男女」,因有和一般夫妻一樣同居生活的事實,故學說上也權宜性地稱做「事實上(de facto)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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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de facto)夫妻」不能計入夫妻的族群之中,故「事實上(de facto)夫妻」事實上(in fact)不是夫妻。
同樣的,「國家」一詞是指經合法成立的法律上(de jure)國家。未經合法成立,但有人民、政府且處於不受外力控制的自主狀態的政治實體,不是「國家」。這種政治實體因有和一般國家一樣,有人民、政府且處於不受外力控制的自主狀態的事實,故可權宜性地稱做「事實上(de facto)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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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de facto)國家」不能計入國家的族群之中,故「事實上(de facto)國家」事實上(in fact)不是國家。同理可知,「事實上獨立」事實上不是獨立,「事實上主權」事實上不是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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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台灣已經獨立」、「台灣是國家」、「台灣有主權」的獨派實際上是華獨派,其主張內涵與中華民國基本教義派高度重疊. 如果又說「台灣已經事實上獨立」、「台灣是事實上國家」、「台灣有事實上主權」,那這種主張根本可說是為中華民國憲法背書,在法理實務上要將台灣送給中國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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