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各種大小選舉算是中華民國的選舉?或是台灣人民的選舉?
每逢選舉季節,從總統大選、立委選舉,到地方縣市長、議員、里長的投票,台灣街頭總是一片熱鬧。這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景象——人民以選票表達意志、選擇未來。然而,在這熱鬧背後,卻有一個長久被忽視、但極具根本性的問題:台灣的各種大小選舉,究竟是「中華民國」的選舉?還是「台灣人民」的選舉?
一、制度上屬於中華民國,實質上卻由台灣人民主導
從形式上看,台灣目前的選舉制度確實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進行。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辦理選舉,公報上印著「中華民國第幾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的字樣。若僅就憲政架構而言,這些選舉的確屬於「中華民國體制」之下的制度運作。
然而,實際上這套制度早已被台灣人民徹底在地化。所有候選人都來自台灣、服務台灣;政見全都針對台灣社會現實,而與中國毫無關聯。更關鍵的是,選民的主體早已不是抽象的「中華民國國民」,而是具體存在、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台灣人民。
台灣人民投票,不是為了延續一個流亡政權,而是為了決定屬於這塊土地的命運。這正是台灣民主的精神核心:制度雖仍名為「中華民國」,但實質已是「台灣人民自治」的展現。
二、「中華民國」只是歷史遺留的政治外殼
回顧歷史,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根據《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與《舊金山和約》等國際文件,台灣並未被正式劃歸中國。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只是依同盟國指令「代表盟軍接收」台灣,並非主權繼承。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於中國大陸滅亡,流亡至台灣後,實際上變成一個在台灣領土上行使統治權的流亡政權。
因此,今日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只是歷史的遺緒。它從未經台灣人民同意設立,卻在美國與國際社會默許下延續至今。然而,經過七十多年民主化的演變,台灣人民以選票逐步奪回政治主導權,將這個外來政體「去中國化」,並轉化為屬於台灣的民主制度。
這意味著:台灣的選舉已不再是流亡政權的延續,而是台灣人民在既有架構下實現自我治理的行動。
三、國際法中的「人民自決原則」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條第2項明定,聯合國宗旨之一即是:「尊重人民自決的原則,並以此發展各國間之友好關係。」
而在1966年通過、1976年生效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中,兩公約的第一條皆明確指出:
「一切人民有自決權。憑此權利,他們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
這條國際法原則被視為現代國際社會的基本規範之一。它不僅保障殖民地人民脫離外來統治的權利,也保障任何在政治上被剝奪自主決定權的人民,得以以和平方式追求自我決定。
台灣的現況正符合這項原則的核心精神:
台灣人民與中國人民分屬不同政治實體;
台灣有獨立的政府、軍隊、貨幣、法制與民主制度;
最重要的是,台灣人民透過自由、公正的選舉,自主決定政治領袖與政策方向。
因此,台灣的選舉,不論名義上仍掛著「中華民國」的旗號,實質上已是國際法所承認的「人民自決行為」。
四、主權在民:不在於名稱,而在於行動
國際政治學者常指出:「主權屬於能夠實際行使主權的人民。」
台灣人民每四年一次以民主程序選出總統與立法委員,決定國防、外交、經濟、社會政策——這些都是主權國家的行為。
因此,雖然法制仍名為「中華民國」,但主權實質早已屬於台灣人民。
許多人對「正名」或「現狀」有所爭論:
有人認為應立即正名為「台灣共和國」以確認主權;
也有人主張維持「中華民國台灣」的現狀較為穩定。
但無論名稱如何,主權的真正核心在於人民能否自由選擇自己的政治命運。
台灣的自由選舉制度,正是這項主權最具體的體現。
五、中華民國體制的矛盾與台灣人民的覺醒
然而,「名實不符」的現象也導致政治上的矛盾。
政府對外仍以「中華民國」名義存在,但國際社會普遍不承認;
對內,人民早已不再自認是「中國人」,但憲法仍聲稱疆域包括「大陸地區」。
這使得台灣的民主制度被迫在一個過時的外殼下運作。
當台灣人民選出自己的總統時,名義上是「中華民國總統」,但這位總統的實際管轄範圍只及於台灣本島及附屬島嶼;
當人民選出立法委員時,代表的是2300萬台灣人民,而非任何「大陸同胞」。
這些事實顯示:「中華民國」只是歷史名稱,台灣人民的主權意識早已超越它。
六、國際法視角下的台灣選舉意義
依據國際法學界普遍見解,只要一個地區的人民能自由行使政治權利、建立有效治理機構,且與原統治國之間存在明確分離事實,該地區的人民自決行為即具合法性。
台灣的民主選舉正符合這項條件。
從《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1933年)所列的國家構成四要件——固定領土、永久居民、有效政府、對外能力——來看,台灣完全符合。
因此,每一次的台灣選舉,不僅是內部政治事件,更是人民行使主權與自決權的具體表現,同時也是向國際社會宣示「我們已經是實體國家」的民主證據。
七、結語:台灣人民的選舉,邁向主權自我承認
總結而言,台灣的各級選舉在法律形式上仍屬「中華民國」體制,但在政治實質與國際法意義上,早已是台灣人民依自決原則行使主權的民主行動。
這是台灣人民自1945年以來,從威權與戒嚴統治中掙脫、一步步奪回政治主體權的成果。
未來,當台灣人民透過全民公投或主要佔領權國主導的國際程序,明確宣示建立屬於自己的「台灣共和國」時,這份人民主權將更加完整與合法。
但在那之前,每一次選舉、每一張選票,都是台灣人民在實踐國際法所保障的「人民自決權」,也是向全世界傳達的共同訊息:
我們的選舉,不是流亡政權的延續,
而是台灣人民主權的展現。
我們不再是被統治的「中華民國國民」,
而是以民主與法律自決命運的「台灣人民」。
台灣自治基金會 (美國)
台灣國自治協會 (台灣)
蔡明法 ( 阿法拉 )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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