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3)  區別 台灣自治政府 與 流亡中華民國 及 優劣比較 

TG_-ROC_in_Exile-3.doc (原稿)

 

 

TG台灣自治政府的宗旨 願景

 流亡中華民國體制的主張 非法

 

台灣自治政府的信念:自治、建國、救臺灣

網站:https://taiwanautonomy.ning.com/ 漢文

             http://www.taiwangovernmentusa.org/ 英文

重要依據:

 

臺灣自治基本法 全文 : (將於2015年擇時公告)

 

1)     在臺人民之人身保護 (在臺人民定義:侬美國臺灣關係法TRA等相關法律定之)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規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民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理由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人,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管轄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也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延遲。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支持台灣自治政府的利基:

1)      台灣自治政府一定會與臺澎住民共同用心經營臺灣和澎湖, 讓台灣人民早日脫離政治煉獄的桎梏,讓台灣人民得以依照自然法則和上帝的旨意,秉持美國自由、民主、平等的精神,建立高度自治的政府,使得台灣地位正常化,進而成為國際社會成員

 

 

      流亡在臺灣的中華民國的罪行

 

(1)1947年2月28日至1947年3月15日所謂的228大屠殺殺害了至少44,000人以上的台灣人。

(2)1947年3月16日至1950年2月28日,所謂的[清鄉掃蕩],殺害福爾摩沙青年精英,學生和領導等社會精英,165,257人的台湾人。

(3)在台灣,即1950年3月1日起的黑暗時代到1988年1月13日蔣經國死亡,超過147,000人的台湾人被謀殺了,而被謀殺證據的大部分已被劊子手集團所埋滅。

 

 總死亡(44000+165257+147000=356,257人)

 

轉型正義:我們理應依公理、正義為這些不幸含寃而死的義土們平反,一定要找出原凶劊子手。

 

劊子手集團及其背後的中國勢力一系列向臺灣人民統戰宣傳言詞之一是: 有骨氣的台灣人不要外國人(美國、日本等)管台灣人e事務;但,台灣人、請您要弄清楚、凡是沒有外國的同情與幫忙、夜郎自大的下場將會是任人宰割的慘局;美國獨立成功有法國之助力, 俄羅斯革命有德國與日本的明暗協助, 毛澤東有蘇聯的幫忙, 這些都是歴史的明記!

 

註: 1960年6月10日美國聯邦高等法院第15487號判決文(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No.15487):1頁:『台灣不是一個國家、亦非歸屬任何一個國家之部份,台灣的地位「正處懸置」。』(Page 1: “Formosa is neither a country itself nor part of any country, its status being in limbo.”)】,【2頁:『從我們聯邦政府國務院的觀點來看,沒有任何協議如傳言般已將台灣的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Page 2: “But in the view of our State Department, no agreement has‘purported to transfer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to (the Republic of ) Chi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