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 台灣自治政府  流亡中華民國  優劣比較 – 系列(2)
 
 
 流亡中華民國體制的主張 與 非法
 
台灣自治政府的信念:自治、建國、救臺灣
             http://www.taiwangovernmentusa.org/ 英文
重要依據:
 
臺灣自治基本法: (將於2015年擇時公告)
 
1)      主權: 依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日本放棄臺灣澎湖,美國是臺灣澎湖主要軍事占領權國。臺灣住民於2013年4月25日在美國Washington, D.C.宣布成立臺灣政府,要求高度自治;又於2014年7月7日進駐南投中興新村行政大樓,向本土臺灣人發布臺灣政府公告。待日後美國移交臺灣澎湖之「領土主權」給臺灣政府時,再行制定憲法.
 
2)      在臺人民: 另侬美國臺灣關係法TRA等相關法律定之.
 
3)      臺灣政府領土管轄範圍: 臺灣政府領土管轄範圍及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所劃定為美國軍事佔領的原日本臺灣領土.
      
4)     國會: 國會為臺灣政府最高民意機關。是唯一的立法機關。國會由參議院及眾議院兩議院構成之.
 
支持台灣自治政府的利基:
1)      台灣自治政府一定會與臺澎住民共同用心經營臺灣和澎湖, 讓台灣人民早日脫離政治煉獄的桎梏,讓台灣人民得以依照自然法則和上帝的旨意,秉持美國自由、民主、平等的精神,建立高度自治的政府,使得台灣地位正常化,進而成為國際社會成員
 
 
           流亡中華民國憲法
 
1)    領土範圍: 繼承原大清帝國所管轄的中國地區;不包括1895年侬馬關條約大清帝國已經割讓給大日夲帝國的臺灣與澎湖。
2)    國民: 流亡中華民國非法武裝霸占臺灣與澎湖, 綁架臺灣人民為《中華民國國民》違反國際法。
侬麥克阿瑟將軍令第1號, 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部隊到日本台灣,代表盟軍接受在台灣的日軍投降,代表同盟國及美國「征服者」行軍事佔領任務,此應為台灣之盟軍軍事佔領日,但中華民國擅自偽稱此日為「台灣光復節」,意圖竊取台澎主權
1946年1月12日蔣介石集團在還未簽訂二戰後對日和平條約前,擅自把台灣澎湖所有人民一夜之間全部被強迫更改國籍,從大日本籍變為中華民國籍,違反國際法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公約「軍事佔領不得改變佔領地主權,不改變人民國籍」的國際戰爭法及國籍法,此已觸犯國際戰爭罪。而美、英對中華民國擅自把台灣澎湖所有住民一夜之間全部強迫更改國籍一事、也同時提出反對的立場。
註: 1960年6月10日美國聯邦高等法院第15487號判決文(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No.15487):【第1頁:『台灣不是一個國家、亦非歸屬任何一個國家之部份,台灣的地位「正處懸置」。』(Page 1: “Formosa is neither a country itself nor part of any country, its status being in limbo.”)】,【第2頁:『從我們聯邦政府國務院的觀點來看,沒有任何協議如傳言般已將台灣的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Page 2: “But in the view of our State Department, no agreement has‘purported to transfer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to (the Republic of ) Chi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