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偽中華民國南投法院 (原稿)05-19-2015

敬致 敬愛的臺灣鄉親們 - 公開信
 
主旨:關於偽中華民國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4號,因臺灣自治政府七七南投起義07-07-2014 (進駐中興新村原省府),事後、被偽中華民國(中國國國民黨)指控原臺南州長 吳耀堃 ”妨害自由 ;現今、臺灣自治政府將在臺灣人民及國際社會的見證下與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展開雙方在臺灣的土地上究竟誰具有 ”合法性 的法律大戰,敬請熱愛母親臺灣e蕃薯仔關注與支持。謝謝!
 
臺灣自治政府主席 蔡明法 總理 蔡吉源 敬上
05-12-2015
.
 
附件:臺灣自治政府 七七南投起義 影片
 
***********************************************************************************


***********************************************************************************
函:
.
1)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 檢察官   葉清財
地址:    540     台灣南投縣南投市府南二路   27   巷   1   號
2)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法官黃小琴
 
南投市中興路   759   號
.
.
********************************************************************
(原稿) - 函 -
.
台灣自治政府 函 偽中華民國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官 葉清財  法官 黃小琴
 
副本抄送 美國
1. 總統 Barack H. Obama
2. 秘書長 Susan E. Rice
3. 國務卿 John F. Kerry
4. TCO臺灣協調處主任 Christian Castro
5. AIT美國在臺協會處長Christopher J. Marut
.
副本另抄送
6)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長凃裕斗
7) 偽中華民國司法院 賴浩敏
8) 偽中華民國立法院 王金平
9) 偽中華民國總統府 馬英九
.
副本另抄送
10)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
11)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12)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secutors
13) Amnesty International
14) The Human Right Watch
15)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
********************************************************************
 
主旨:關於偽中華民國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4
      吳耀堃 ”妨害自由案” 的說明
 
1). 台灣住民依1952.4.28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澎湖擁有主張及請求等權利。
 
2). 1979年1月1日美國國內法臺灣關係法生效。其中有二條重要條款如下:
第二條:1.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1.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2. 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第十五條:2.「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臺灣關係法AIT美國在臺協會)
 
3). 1984年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內容詳述台灣住民日後在自由意志之下組織政府建立國家,任何人不得干涉或阻止。
 
4). 2004年10月25日國務卿鮑威爾:「美國政策很清楚。只有一個中國。臺灣不是獨立的。臺灣不享有國家主權,那仍是美國的政策,美國始終如一的政策。」
 
5). 2014年4月3日美國國務院亞太助理國務卿羅素(Daniel Russel)於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聽證會證詞中首次指出,美國強烈支持臺灣自治 (Strong United States support for Taiwan autonomy also helps give our friends in Taiwan the confidence to strengthen their cross-Strait relations, as we have seen in recent years美國支持台灣的自治(autonomy能協助台灣的朋友有信心增強處理海峽兩邊關係。
     Taiwan does not formally participate in international coalitions or exercises. However, Taiwan uses defensive materials and services provided by the United States to enhance its humanitarian assistance capacity. 台灣不能正式參加國際聯合演習,但台灣利用美國提供的防衛物資和服務增進了人道救援的能力。
.
 
6). 2006至2015年,台灣住民依國際慣例及程序,向各國宣布公告成立台灣政府,即時運作(2013.4.25),並向台灣人民公告周知(2014.7.7),合法主張台灣、澎湖住民所應有的權利。目前組織名稱為台灣自治政府(即台灣政府)。
 
7). 2014.7.7在中興新村行政大樓對台灣人民發表公告,完全合乎美國台灣關係法之規定,及聯合國被占領地住民自主提出自治主張的行為。依法偽中華民國組織之法院不具管轄權。若欲追訴吳耀堃的罪行,則需請求美國聯邦法院巡迴法庭進行仲裁方為適當。本函將副知美國白宮、國安會、國務院暨美國在台協會(AIT) 等。
 
說明:
 
1. 台灣自治政府人民吳耀堃,台灣政府身分證字號T00001398”妨害自由案”,已於2014年9月29日抗告文(詳附件一)有所說明。根據舊金山和約(1952.4.28)中華民國分配占領方並非被占領方台灣的國家。中華民國政府也不是原台灣住民及其後代子孫(即本土台灣人)的政府。再根據美國台灣關係法(1979.1.1)ROC已經不獲承認,而淪為非法佔據台灣的治理當局。本土台灣人得依該法第15條成立政治組織取代之,並運用該法第4條,要求美國法院進行本案為合法的仲裁。
 
2. 根據第二次大戰太平洋戰區麥克阿瑟統帥第一號命令(1945.9.2),蔣介石軍隊被聯軍派赴台灣接受日軍投降,並無涉及領土主權移轉之意涵。殆至締結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日起算三個月內,即1952年7月28日前,蔣介石軍隊應依日內瓦公約軍事占領法之規定撤離台灣澎湖。故自當日起偽中華民國即非法佔據台澎迄今。且自1947年3月8日至3月15日止,違反日內瓦第三公約之規定,屠殺投降繳械之被占領方人民44,000餘人。自1947年3月16日至1950年3月1日止,經由「肅奸、清鄉」手段,又屠殺青年學生與社會賢達165,000餘人。白色恐怖期間(1950.3.1-1988.1.13)又以各種罪名殺害異議人士147,000餘人,使被占領地形同人間煉獄,引起歐美各國同情與關切。
 
3. 偽中華民國在台灣歷70年(1945.10.25至今)倒行逆施,殘民以逞,人神共憤,非本土台灣人之政府(國家)至為明顯。故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上訴法院巡迴法官Brown在判決意見文內說:台澎住民沒有國家,沒有國際共同承認的政府,長期生活在(偽中華民國)政治煉獄之中。(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No. 08-5078, decided on April 7, 2009)
 
4. 1979年1月1日起,台澎主要占領權國-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乃於美國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重申美國法律適用於台灣(第4條),並鼓勵台灣人自主組織政治團體以取代前稱中華民國,現稱台灣治理當局的流亡政府組織(第15條)。
 
5. 我們是一群覺醒的本土台灣人,代表尚未覺醒的台灣同胞,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3條、76條、77條,和美國台灣關係法第15條,於2013年4月25日,在美國華盛頓特區國家記者俱樂部(National Press Club)向國際社會公開宣布成立台灣政府,要求高度自治。此一宣示行動獲得美國、加拿大、海地等國的支持與鼓勵。既屬合法又具有住民自決自治之正當性。
6. 既然依據美國台灣關係法,台灣自1979年起就不再有中華民國立足的空間。只存在一個非法的、可被取代的台灣治理當局。依法台灣從此就不應該有中華民國地方法院及中華民國法律肆虐的空間。換言之,中華民國對本土台灣人不應該有施行司法審判的權利與正當性。美國不應該再便宜行事利用中華民國憲法及其憲政架構下的司法系統,來處理台灣人民的法律案件。美國應該根據台灣關係法第4條,派遣巡迴法官來台設置法庭,處理所有的法律糾紛,或請非法的台灣治理當局拿美國的法律來處理本案。
 
7. 台灣自治政府既經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國家記者俱樂部准許進入,依國際法理公開宣布成立,深具合法存在台灣的正當性。我們的公民進入台灣人血汗所建造的建築物聲請合法的公同共有(Public Owned)的權利,究竟妨害了誰的自由?我們聲請取回我們應該享有台灣法理主權的權利,何來無故?
 
8. 餘請詳附件二:刑法辯護意旨狀。
 
美國臺灣自治政府主席蔡明法
                總理蔡吉源
 
西元 2015年 5月7日
 
a)     https://taiwanautonomy.ning.com/vod3/07-07-2014-2(漢文版-七七南投起義)
c)      English Website: www.taiwangovernmentus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