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麼法理依據 台灣人可以向美國法院(司法部門)起訴行政部門(美國國務院)

 

 

如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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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1 本土台灣人向美國法院控告「台灣國際地位與人權保護」之訴求-經緯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Ds_9sdNu8yid6BWumuhozdbErT3d7Y_ydu0L7P4PBeI/edit

 

(詳參上記連結link 5)

 

(一)地方法院判決文(2008-03-18)

 

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

 

1. 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沒有國籍。

 

2.原告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Court of Appeals)。

 

(二)高等法院判決文(2009-04-07

 

160 多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

 

2、本土台灣人無國際社會共同承認的政府。

 

3、台灣人至今仍生活在政治煉獄之中。

 

4、依據舊金山和約,台灣仍舊是在美國軍事佔領,監護管轄中。

 

5、聯邦政府行政部門(Executive Branch)爾後關於台灣問題,要依據舊金山和約之規定行事。

 

(三)最高法院

 

2009 7 8 日,聯邦最高法院受理本案。案號為No. 09-33。很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代表美國政府的「國務院」,針對本案向聯邦最高法院宣佈「放棄抗辯權」;

 

依據美國法律之規定,放棄抗辯權者,表示完全同意「原告」所主張者都是正確無誤的。所以,這表示本土台灣人對美國聯邦政府所提之告訴之所有敘述及法理見解,全屬正確,美國國務院全部確認。

 

2009 10 5 日,美國最高法院宣布「擱置Deny」本案,以待「政治問題」解決之後再審。(請詳 聯邦最高法院函)但是,當消息傳回台灣本地,藍、綠媒體皆以「林志昇等人控美案」被[駁回]而以敗訴視之,幸災樂禍,溢於言表。

 

何瑞元說 : 他們的英文程度都不夠好,也不了解美國法律用語的真意,Deny 在最高法院的意義是「擱置」,而非[駁回Dismissal]

 

美國各地法院每年在「最高法院」的案子何止千案,但依慣例,最高法院每年依據案件之急迫性只審查150 件。本案仍有「政治問題」尚待解決,予以「擱置」應屬合理。

 

以上

 

 

台灣自治(建國)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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