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1美國應負擔台灣防衛責任主要理由

 

由美國負擔台灣防衛責任主要理由論述
 

美國必須負擔台灣防衛責任之最主要六個理由,茲列舉如下。在此指出的是完全按照美國法律體系與結構,美國官員必須遵守的國內和國際法理。

 

 

主 要 論 點

一、依據在台灣所能蒐集的最完整的資料,在美日太平戰爭期間,台灣被美國軍方征服。 故,日本投降之後,台灣就立刻成為美國法典CFR下美國國家所定義「管轄地」之領土範圍內。

A) 征服者對征服地有管轄權是基本的戰爭法觀念,參考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相關判決。該管轄權包括防衛責任。

B) 自1941年12月到1945年日本投降為止,完全沒有任何中國軍隊參與攻打 (日屬) 台灣或日本四島的記錄。

台灣防衛責任之歸屬

美國

 

主 要 論 點

二、在《一般命令第一號》,麥克阿瑟將軍指示蔣介石集團到台灣辦理接受日軍投降儀式,當時蔣介石是否接受此任務,其實他應有接受委託與否的選擇權。歷史紀錄顯示,他接受了。日本投降典禮中,雖然名義上是為了同盟國而舉辦,但是接下來台灣地區之軍事佔領,是代表合法佔領者 (美國) 而進行。

A) 對於征服地進行管轄的權利和義務是歸屬於征服者,參考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相關判決。故,美國在台灣是合法佔領者。

B) 既然蔣介石是接受麥克阿瑟將軍的指示而進行對台灣的管理,如此,台灣與美國,已經建立命令指揮鍊chain of command。

C) 美國對於中華民國在台灣所做所為有上級指揮責任superior command responsibility。在台灣,自1945年10月25日起,蔣介石部隊的角色是代理佔領部隊。

D) 合法佔領者必須負擔防衛責任。

 

台灣防衛責任之歸屬

美國

 

主 要 論 點

三、 依美國官方立場,在台灣1945年10月25日的日本投降典禮必須解釋為軍事佔領的開始,1907年的海牙公約對「軍事佔領」有明確之規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對於這個認定絲毫沒有影響。

A) 自1945年10月25日起,台灣是佔領地,而依據1940年版美國戰爭部所彙編的有關戰爭的規則FM 27-10手冊,在佔領地有很多行為是被禁止的。其中五樣最為重要:1) 宣布該領土的併吞,2) 將當地人民強迫集體歸化國籍,3) 對當地人民徵兵,4) 以軍事法庭審判一般老百姓,5) 發布新的法律體系。 (以上簡稱為「佔領地五項禁止行為」。)

B) FM 27-10內有關戰爭的規則,對所有美國官員都有約束力。

C) 1949年03月14日,美國中央情報局(CIA)發表一份針對台灣情勢發展的報告,其中認定:「從法律角度而言,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 . . . 台灣是佔領地。」

D) 自1949年08月後,日內瓦公約(四)對佔領地有更詳細的規定。

 

台灣防衛責任之歸屬

美國

 

主 要 論 點

四、台灣既然成為美國戰爭中的征服地,台灣應立刻列入美國憲法的「共同防禦」條款的地理範圍。對這一方面,美西戰爭,古巴、關島、波多黎各和菲律賓是最明顯的前例。

A) 「美國軍方之征服地」:這個類別在美國法律之下確實是一個分類項目。其中有人民的權利義務,還有領土的處置和管理規定。

B) 部份學者對征服地之法理有所意見。參考附則二 「征服行為與《聯合國憲章》」。

C) 故,可認定美國對台灣的防衛責任應執行而未執行,模模糊糊地拖延至今。台灣人民應該強硬地站起來,要求履行美國該負的責任。

 

台灣防衛責任之歸屬

美國

 

主 要 論 點

五、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裡,由日本放棄台灣之領土主權。既然沒有指定收受國,台灣留在美國軍方的管轄體系直到台灣進入最後的政治狀態 (例如:獲得獨立或併入他國)。

A) 台灣是日本主權領土到1952年04月28日。當天,《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日本放棄對台灣的領土主權。如此,1952年04月28日前,中華民國一切對於「已經獲得台灣領土主權」之主張,必須視為於法無據。 (參考以上:三 (A) 「佔領地五項禁止行為」。)

B)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 4(b)條已經指定美國軍政府對琉球群島和台灣群島的直接管轄。所以美國沒有對台灣進行美國軍政府的直接管轄是違反美國憲法的「切實執行法律」條款。台灣人民應理直氣壯地抗議美國對台灣之嚴重疏忽。

 

台灣防衛責任之歸屬

美國

 

主 要 論 點

六、美國銷售軍用武器給台灣,明明是賣給一個叫作「中華民國」的軍方團體使用。這種銷售的行為必須基於中華民國政府體系在台灣是合法建立的,其基本法 (憲法) 是合法宣布與施行的、同時其國防部是合法建立的。而美國完全以模糊策略而推卸責任。

A) 唯,《台灣關係法》、中美三個雙邊公報、《舊金山和平條約》、一中政策等等均沒有授權一個叫做「中華民國」的政治團體可在台灣成立政府組織 (包括五院或國防部) ,或在台灣地區徵兵。

B) 中華民國於1949年12月遷移到佔領中的台灣,已經離開中國的國家領土。在國際法上,其已經成為流亡政府。在國際法上,流亡政府沒有主權。

C) 美國1918年最高法院的“選擇性徵兵法案件”(又稱“軍事訓練登記法案件”) 之判決,大法官認定徵兵必須基於國家的主權。美國既然自1970年代末一直認為中華民國在台灣沒有主權,那中華民國依法不能在台灣地區徵兵。可見這方面美國完全自打嘴巴!

 

台灣防衛責任之歸屬

美國

 

總之,無論從國際法或美國國內法來看,台灣之防衛是美國國防部的責任。

美國憲法註解: (1) 「共同防禦」條款:第一條第八款第1節。

(2) 「切實執行法律」條款:第二條第三款第5節。

 

小結:

這個「由美國負擔台灣防衛責任主要理由論述」之落實還需要

(A)漫長的協商 和溝通或(B)僅是釐清某些觀念?:答案是(B)

一年內可以落實的可能性:很高

這個論述一旦落實,對台灣防衛能力之提升有何幫助:很大

(註:「由美國負擔台灣防衛責任主要理由論述」等同於「美國負擔台灣防衛責任論述」的綜合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