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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宗明義:本次2017/04/01 座談讀書會主談 - 【人權】、【臺澎住民】及【意願】ハ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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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要推動「臺澎住民 入聯意願 自決投票」- (公投)

                                                    (易於凝聚共識與意志)

 

1)      約3年前的2014年1月,我們以【臺灣自治政府TAG】的名義、將「臺灣人民旅行證件(護照) 範本」送入美國國務院DOS要求承認。

 

2)      之後,我們不斷的寫信給美國國務院要求國務院承認「臺灣人民旅行證件(護照) 」,與此同時並要求面對面協商;這事,直至2016年2月中旬,美國國務院終於來信(其內容可以眼睛看 by eyes only)、約我們在201634於美國首都華盛頓DC見面會談。是日、由【國務院臺灣關係協調處】的H氏 & T氏與我們在《保羅咖啡店》見面。該次會談重點如下:

 

a)      H氏說ROC(中華民國流亡政權) 護照仍然可以使用(Still Use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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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回答:這樣是美國自己已先違反臺灣關係法TRA第15條(1979年1月1日以後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是臺灣的治理當局)及臺灣人民的天賦人權 (我們被迫持ROC護照、連要進入聯合國總部參觀都被聯合國斷然拒絕,原因是:因聯合國自1972年後,已不再承認ROC那本車輪牌《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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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H氏問:TAG臺灣自治政府有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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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回答:目前約1,000人;但只要你們國務院支持,我們確信在3年內可發展至100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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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方要求下次見面時間及地點 (在國務院辦公室或我方的洛杉磯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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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氏說:等研究你們所提供的資料 (約有兩磅重) 再連絡…..。

我方回答:希望能早日再見面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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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此間無結果:從2016年3月4日至現今2017年3月,約一共寫了5封信要求拹商皆未獲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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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此,由上記可知、在很〈被動〉的情況下,我們必需改變【戰略】主動先出擊以刺激美國國務院能出面與【臺澎住民的組織】洽談 ” 國事” ;結論摘要如下:

 

a)      我們【臺灣自治政府】堅持國際法及臺灣關係法等法律,不會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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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另外,要如 ” 說帖「臺澎住民 入聯意願 自決投票(公投)」” 主動先出擊、創造有利條件。(這個策略的【關鍵詞】在於【人權】、【臺澎住民】及【意願】八個字),來促使1952年舊金山和平條約被48個簽約國指定為【主要佔領()】的美國,依臺北和約第10條(臺澎住民僅被視如中華民國人民) 而無法反對臺澎住民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and Pescadores的這種攸關人權議題的住民自決Plebiscite投票 (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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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這項《公投》實施後,只要有700萬以上的臺澎住民】有【意願】參與加入聯合國時,就能促使美國順水推舟協助臺澎住民的「人權」獲得落實。

 

d)      我們的策略是「進三步、退一步」。

 

e)      【先自治、後建國】乃是我們最大的核心價值,並為美國所支持;這也是維持和平安定,不需畏懼中國併吞的最強而有力的【法寶】。以上

 

 

 

                                美國臺灣自治政府 洛杉磯總部           04-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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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帖                       2017-03-15 -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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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訴:凝聚並展現臺灣人的意志,共倡「臺澎住民入聯意願」的公投

 

自己的國家 必需靠自己的雙手才得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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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看歷史、世界上建立新國家約有下列三種方式:

 

(一) 歷經10年「浴血戰鬥」獲勝而獨立建國者,如美國 ( 其代價是10個壯丁中約有2個人在戰場上陣亡或受傷後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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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革命》的方式取得政權而建國者,如《前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死傷之多無法計算,難以估計。

               

(三) 以【公投】的方式建國者,如波勒的海的三小國,斯里蘭卡,⋯等。

               

目前的《蔡英文政權》主張臺灣是《主權國家》、國名叫《中華民國》是自欺欺人;因【聨合國】已不承認《中華民國》這個名詞,而臺灣目前只是一個地理名稱,尚未有「國家」資格;因此、愛好和平的【臺澎住民】就只能循序漸進,先依【天賦人權】表達欲加入【聯合國】的殷切盼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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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倡「臺澎住民入聯意願」公投的依據:

 

1)      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是1951年9月8日由戰勝方盟國48國與戰敗方日本所簽署,夲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 23條:美國是臺灣的主要佔領()4 美國軍事政府USMG對臺灣有管轄權 (含分配權及處分權);2 日夲放棄福爾摩沙(臺灣)、澎湖 、是【母約】。

SFPT舊金山和平條約 - 加註版 (Taiwan Clarify)

          http://www.twclarify.com/taiwan99/pages/sfpt/ (Ho)

 

2)      臺灣人非中華民國人(1952年-日華台北和約第10條)。

 

          http://www.twclarify.com/taiwan99/pages/sfpt/ (Ho)

 

3)      依1979年美國臺灣關係法TRA第2條第3項,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2017年3月現為2,300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https://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4)      依1979年1月1日生效的美國【台灣關係法 TRA】明言: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臺灣;第十五條:「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 1979 11 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 以及任何【接替的】島上【治理當局】 (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5)      依2016年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的法律條文、追認1982年7月14日 雷根總統對臺灣人的六項保證:「一、美國無意就對台軍售設下截止日期;二、美國不會就對台軍售議題事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諮商;三、美國不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壓力下停止對台軍售;四、美國不會修改台灣關係法五、美國無意扮演台海兩岸的仲介者,美國不能施壓迫使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展開談判;六、美國不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的主張。」

 

6)      依聯合國憲章第73條條文內容:(a)REGARDING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 尚未臻自治 之領土:聯合國各會員國,於其所負有或承擔管理責任之領土,其人民尚未臻自治 self-government 之充分程度者,承認以「領土居民」之福利為至上之原則,並接受在本憲章所建立之國際和平及安全制度下,以充量增進「領土居民」福利之義務為神聖之信託,且為此目的 (b)按各領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環境、及其進化之階段,發展自治 self-government;對各該人民之「政治願望,予以適當之注意;並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漸發展。

 

7)      依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制定有關右列事項的法律: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確立某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居住在臺灣這塊土地上的人民理應認同臺灣、要就上記 1) 2) 3) 4) 5)6)7)之依據及「天賦人權共倡「臺澎住民入聯意願」公投的實施,為自己、並為子孫們的美麗臺灣前程而努力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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