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s://taiwanautonomy.ning.com/ (臺灣自治政府官網)
制憲或修憲?彭明敏:沒確定台灣領土是台、澎,一切免談
針對台灣應修憲或制憲,《總統府》資政彭明敏重申應成立「制憲委員會」的主張,他也提到,不論修憲或制憲,台灣的憲法問題在於領土,「問題是的要認定台灣領土是應當是台灣、澎湖這樣而已,若這一點沒確定的話,一切都免談」。圖/張家銘
.
針對台灣應修憲或制憲,總統府資政彭明敏重申應成立「制憲委員會」的主張,他也提到,不論修憲或制憲,台灣的憲法問題在於領土,「問題是要認定台灣的領土是應當是台灣、澎湖這樣而已,若這一點沒確定的話,一切都免談」。
.
彭明敏說,「說台灣的領土包括中國大陸、西藏、蒙古,這種話全世界都不會支持,這款話是肖話」;他強調,如果說自己的領土包括中國大陸,要別人承認你是一個國家,支持台灣加入聯合國,別人是連考慮都不會考慮的。
.
彭明敏新書《寫給台灣的備忘錄-彭明敏教授文集》今(11)日下午舉辦新書發表會暨簽書會,包括前行政院長蘇貞昌,總統府資政吳澧培、李鴻禧教授,台北教育大學教授李筱峰、民報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陳永興等人均到場參與,場面更吸引了上百位的彭明敏粉絲到場讚聲。
.
會後台灣憲法協會會員林女士提問對於制憲、修憲看法,並希望彭明敏支持許慶雄教授「制憲建國」理念,建立一個沒有中華民國憲法的台灣,對此彭明敏認為,台灣要有新憲法,或修憲,大家都很關心,各種主張都有。
.
彭明敏說,所以他競選總統時(1996),政見就是若當選應成立一個制憲委員會,過去他就曾要求,「但一直講沒用,若政府沒動的話」。
.
「修憲也好,制憲也好,這兩個很難分別」,彭明敏說,舊的憲法100條修了99條,這也叫「修憲」,但也和制憲也差不多了,「問題是要認定台灣的領土是應當是台灣、澎湖這樣而已,若這一點沒確定的話,一切都免談」。
.
「台灣的領土包括中國大陸、西藏、蒙古,這種話全世界都不會支持,這款話是肖話」,彭明敏表示,領土確定之後,才能跟全世界講,我們是一個民主社會,要參加聯合國,人家才會認真考慮。
.
彭明敏說,台灣的憲法的問題是領土的問題,「中華民國是無法提到國際社會,這樣的國家怎麼存在?誰要承認這樣的國家」?他說,許慶雄的主張也好,許世楷也寫了一本有關台灣憲法的書,草稿本非常多,但重點還是領土的問題,「說誰的憲法(版本)比較好,那是很小的事情」。
.
他強調,每一個民主國家都有相像的地方,但不管哪樣的憲法,第一步都要先確定領土,台灣人要努力讓世界了解,但如果自己說領土包括中國大陸,「這樣要參加聯合國,要別人承認台灣,別人是連考慮都不會考慮的」,這是我們現在到各國去遊說可能其他國家會有疑問的,這是他的看法。
.
****************************************************************************************************
****************************************************************************************************
.
TAG 臺灣自治政府的主張:
.
臺灣國的主人理該寫自己的憲法,請發揮您的才智續寫我們自己的憲法 –(Update 02-06-2017-3)
. 臺灣共和國憲法 (立國之前-暫稱 “臺灣國基本法”)
(一)序言:
我們【臺灣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國家,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保衛國家,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與幸福,特為【臺灣國】制定本憲法。
(二)疆域:
.
包含臺灣(福爾摩沙)、澎湖及附近周圍島嶼 (上述區域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第4條/第2條仍在美國佔領監護中) ;不包含屬於中國的金門、馬祖;亦不包含南海太平島、東海尖閣諸島(釣魚島)。
(三)當前臺灣的國際法地位:
1) 臺灣人非中國人,亦非中華民國人(1952年-日華台北和約第10條)。
2) 承認1979年1月1日生效的美國【台灣關係法 TRA】 :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臺灣;第十五條:「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 1979 年1月1 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 以及任何【接替的】島上【治理當局】 (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3) 全面否定《中華民國憲法》治理臺灣人的有效性,堅持要廢掉中華民國憲法在臺灣的行使。
4) 承認2016年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的法律條文、追認1982年7月14日 雷根總統對臺灣人的六項保證:「一、美國無意就對台軍售設下截止日期;二、美國不會就對台軍售議題事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諮商;三、美國不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壓力下停止對台軍售;四、美國不會修改台灣關係法;五、美國無意扮演台海兩岸的仲介者,美國不能施壓迫使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展開談判;六、美國不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的主張。」
5) 臺灣人要就上記 1) 2) 3) 4) 之依據及天賦人權組織【政府】與美國協商、並依臺灣關係法所載【治理當局】本身所含的【自治元素】為基礎、爭取先行【臺灣自治】,並籌謀早日形成有健全的體質、及有充分的條件之下完成建立【臺灣共和國】。
(四)憲法主文:
前提:【國會】不得制定有關右列事項的法律:確立某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第一條 立法權…續寫中…
第二條 行政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