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人權要靠自己爭取,發聲,美國就是為了人權才獨立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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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勇敢的臺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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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那麼, 現在請您先告訴我:您的【國籍】是什麼?
2016-11-14 臺灣自治政府一行108人向AIT美國在臺協會致贈給新總統川普當選【賀卡】及呈送【請願文】,在彼此一番行禮如儀之後,AIT新聞組長周書龍Joseph Bookbinder代表梅健華處長Kin W. Moy回贈國務院DOS出版的人權簡介Human Rights in Brief一書。
(https://taiwanautonomy.ning.com/bd/2016-11-14-ait-trump (詳參臺灣自治政府TAG官網)
這件事,對臺灣人有重大意義;且必需由眾多臺灣人自己依法先站出來爭取。
美國方面:已經依法(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幫臺灣人鋪好了路,如下:
臺灣關係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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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月1日 美國台灣關係法 TRA 明文指出: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臺灣,美國白紙黑字明言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是臺灣的治理當局;第十五條:「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 1979 年1月1 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 以及任何接替的島上治理當局 (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2) 那麼, 現在請教您:您的【國籍】在那兒?
人權乃是一個人生而為人、與生俱來的權利。這些權利目前或許暫時保留並未行使,但其做為一項權利的概念絕不可被剝奪。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第15條. 有國籍的權利。我們都擁有權利,屬於某一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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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那麼, 請問您:您倒底要不要有自己的【國籍】?
若想要,請跟我們來,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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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iwanautonomy.n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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