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起(沿革)

1895年5月8日生效的馬關條約,由大清大皇帝與大日本帝國天皇陛下簽訂,同年6月2日,由李鴻章之子李經方點交,將台灣澎湖及附屬36個島嶼永久割讓給日本天皇。
1935年10月10日 臺灣博覽會 臺灣始政四十周年記念臺灣博覽會,是1935年(昭和10年)日本統治臺灣40週年時,於該年10月10日至11月28日這50天期間,是臺灣有史以來第一次舉辦大型博覽會。 中華民國也應邀,主要以福建省為主,包括省主席陳儀、省府委員林知周、外交課長陳宏宗等多名要員參加。福建省主席陳儀笑稱:應該祝福台灣人,台灣經日本統治後,台灣非常大的進步。 可見中國人知道,臺灣已是日本領土。
1937年台灣總督府開始根據萬國公法原則下,大日本帝國對台實施「皇民化」的同化政策。
1941年12月7日大日本帝國襲擊珍珠港,隔日12月8日美國總統羅斯福正式對日本宣戰,太平洋戰爭爆發。
1945年4月1日台灣、澎湖地區全面實施帝國憲法,依照萬國公法,台灣、澎湖脫離殖民地,正式編入大日本帝國國土。人民享有大日本帝國參政權、參戰權,為大日本帝國合法公民。
1945年8月15日正午,日本天皇頭一次透過收音機由自己發音,正式宣佈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此時間點,台灣澎湖地區人民國籍屬大日本國籍。
1945年9月2日在密蘇里艦上受降後,麥克阿瑟將軍發布「將軍令第一號」指示:「日本帝國在中國(滿州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中南半島之高級指揮官,以及一切的陸上、海上、航空及補助部隊,必須向蔣介石元帥投降。」
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部隊到日本台灣,受命代表盟軍接受在台灣的日軍投降,行同盟國及美國「征服者」對臺軍事佔領任務,此應為台灣之「盟軍軍事佔領日」,但中華民國擅自偽稱此日為「台灣光復節」,意圖竊取台澎主權。
1946年1月12日蔣介石集團在還未簽訂二戰後對日和平條約前,擅自把台灣澎湖所有人民一夜之間全部被強迫更改國籍,從大日本籍變為中華民國籍,違反國際法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公約「軍事佔領不得改變佔領地主權,不改變人民國籍」的國際戰爭法及國籍法,此已觸犯國際戰爭罪。而美、英對中華民國擅自把台灣澎湖所有住民一夜之間全部強迫更改國籍一事、也同時提出反對的立場。
1946年11月3日日本新憲法透過天皇詔書公佈,新憲法是太平洋軍麥克阿瑟將軍主導從舊憲法(大日本帝國憲法)修改而成,一共11章103條。新日本政府領土僅限於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四個主要的島及周邊小島。
1947年2月28日蔣介石集團向美國偽稱有共產黨在台叛亂為由,有計劃地大屠殺台灣精英,史稱「228事件」: 當時蔣氏集團派遣不諳台灣民情之陳儀為行政長官,負責接收治台任務,未料源自中國人治社會的霸權劣習,導致施政偏頗、歧視台民、外加官紀敗壞,以支援中國內戰為由,強取豪奪台灣一切資源,造成台灣產業產銷失調、物價飛漲、失業嚴重,讓民眾不滿情緒瀕臨沸點。1947年2月27日,專賣局人員在台北因查緝私菸,打傷女販,槍殺路人,激起民憤。次日,群眾聚集遊行示威要求懲兇,竟遭槍擊,死傷數人,也點燃了全台灣抗爭怒火。為解決爭端,各地仕紳組成處理委員會,居中協調,提出改革要求。陳儀卻以仕紳為奸匪暴徒,向國民政府請兵來台鎮壓、清鄉,數月之間,即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害,死亡十數萬人,史稱228種族大屠殺事件。而其後遂行之清鄉、實施戒嚴,及為鞏固蔣介石威權統治的白色恐怖政策,深深地影響了社會的和諧,更阻礙了台灣朝向自由、民主邁進的步伐。
1947年5月3日開始施行日本新憲法,局限天皇對政治的影響力,列舉條文如下:
第一條
天皇是日本國的象徵,是日本國民整體的象徵,其地位以主權所在的全體日本國民的意志為依據。
第三條
天皇有關國事的一切行為,必須有內閣的建議和承認,由內閣負其責任。
第四條
天皇只能行使本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並無關於國政的權能。
天皇可根據法律規定,對其國事行為進行委任。
第七條
天皇根據內閣的建議與承認,為國民行使下列有關國事的行為:
公布憲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條約。
召集國會。
解散眾議院。
公告舉行國會議員的選舉。
認證國務大臣和法律規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權證書以及大使、公使的國書。
認證大赦、特赦、減刑、免除執行刑罰以及恢復權利。
授與榮譽稱號。
認證批准書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外交文書。
接受外國大使及公使。
舉行儀式。
第八條
授與皇室財產,皇室承受或賜予財產,均須根據國會的決議。
註:由上列日本憲法得知,1. 日本天皇已完全沒有實質權力,僅是日本國的象徵而已;2. 日本天皇已不再擁有海外領土的權利。
1949年1月19日【香港大公報 東京航訊】 「麥帥 :台灣還不是中國領土,南京垮台後,中共不可以進入台灣。美國將協助台灣人獨立,並交聯合國決定。」 同日 【路透社 南京電 】:「美警告國民黨,盟軍總部對台仍有任務;可遷廣州,不可以遷台灣。」
(一)、1949年6月18日,蔣經國的日記記載:蔣介石對蔣經國說『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使其太平洋海島防線發生缺口,亟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蔣經國先生全集》,第一冊,第446頁)。
(二)、1949年6月20日,蔣經國日記記載:父親接獲我駐東京代表團來電報告,略稱:「盟軍總部對於台灣軍事頗為憂慮,並有將我移交盟國或聯合國暫管之擬議」。父親極為憂慮,立即覆電,請該團負責人就此事與麥克阿瑟將軍詳談 (《蔣經國先生全集》,第一冊,第447頁)。
(三)、1949年6月23日,美國國務院政策計畫處主任George F. Kennan, theDirector of the Policy Planning Staff向國務院提出《PPS 53號意見報告》(U.S. Policy Toward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美國對台灣澎湖群島的政策:「要使台灣澎湖群島免於被共產黨佔據,並與中國絕緣,須先排除國民政府在台灣之統治管轄,代以暫時國際性或美國之管轄,使台灣居民有自由投票決定自己歸屬的權利。」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北京宣告建國,中華民國只有短短的38年就亡國走入歷史(1912~1949)。
1949年10月21日美國駐台北領事致國務院密電表示,在中國軍事佔領台灣四年間,本土台灣人民飽受腐敗的中國人政府,無能暴虐兼封建之統治後,已向美國政府陳情,表達再也不能容忍無能中國人統治,不管政府是不是共產黨。呼籲美國派遣軍隊(直接)佔領及保護台灣,並驅逐殘暴之中國軍隊。但美國在對日和約未簽定之前的這段期間(1949年國共內戰期間),仍然傾向根據「開羅宣言」支持蔣介石集團反對共產黨,並且讓台灣「歸還」中國。
1949年11月20日 中華民國代總統李宗仁,上午 07:50,從南寧乘專機飛往香港12月5日,轉逃亡美國。史學家稱1949/11/20 am 07:50 中華民國正式亡國。
1945年10月29日秘密檔案:(其中有這段……)
中國人甚至說:「要驅離六百萬名在台灣的台灣人,因為他們說這些人肯定不是中國人。」 【註】天啊!那是清空整個台灣澎及湖,幸好美國沒答應。況且當時中國也無此能力,他們無飛機無船舶可用,連來台代理佔領也全靠美國提供機艦載運。又1949年以後、都靠這610萬台灣人奴隸養活他們這為數100多萬難民,如今看來真是天理何在?搖頭!!!!
在美方針對台灣問題逐漸解密的今天,許多過去不為人知或不被重視的秘密檔案已經開始曝光,例如:台裔美國人Nancy Hsu Fleming所著之"Americans in Formosa, 1945-1947"書中,提及包括台北美國領事館及William Morgan上尉,1945年10月(蔣介石登台時期)向美國國務院回報當時台灣狀況,已解開的美國情報解密檔案,其中有:中國人說:「要驅離六百萬名在台灣的台灣人」
1949年12月中華民國總統李宗仁經香港流亡美國,並沒有選擇台灣以流亡身份順便宣示主權,顯現台灣領土在當時,並未依「開羅宣言」而歸還予中華民國。而蔣介石元帥,則是以代理杜魯門佔領日本台灣之法理軍事總督身份,逃難至日本台灣,這才是中華民國真正的身份,蔣介石的真相。美國為避免違背「開羅宣言」履行將台灣歸還中國之「道德義務」已經變成阻止台灣淪為共產黨控制之「責任」。
1950年3月13日陽明山莊革命實踐研究院蔣介石對國民黨的文武百官演講,題目:【復職的使命與目的】。蔣介石說:「我們中華民國到去年(1949)終究隨大陸淪陷而已滅亡,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而還不自覺,豈不可痛…」。
1950年6月25日朝鮮戰爭爆發。以美國為首的十六國聯合國軍隊,進入朝鮮,27日杜魯門總統宣佈:「福爾摩沙(台灣)未來的定位,必須等待太平洋恢復安定後,亦即與日本簽定和平協議,或經過聯合國研議後,才能確定。」顯然,台灣非屬中華民國領土。
1950年8月24日 中國外長周恩來代表中國政府,向聯合國安理會提出了”美國侵略台灣”的控訴,控告美國干涉中國內政,侵犯中國主權。
1950年9月29日 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將中國控訴“美國侵略台灣案”列入聯大議程。 同時美國也提出“中國侵略朝鮮案”。 辯論於1950年11月30日終結後、安理會以 9 : 1 否決 "中國控美案" 、 同時於1950年12月7日另通過了美國所提“中國侵略朝鮮案”的提案、由聯合國派兵支援韓戰。 自此、美國開始起草對日和約, 正式排除將台灣歸併中國並促成1952年的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 日本放棄台灣 (未提到放棄給誰);而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的4(b) 與23(a)卻清清楚楚的規定了美國對臺灣所擁有的權利、因此,台灣地位已定。 (是1945年二戰結束以來、美國一直沒有諮詢【原610萬臺澎住民】的聲音或者是【原610萬的臺澎住民】沒有向美國做清楚有力的訴求、而造成所謂的《台灣地位問題遲遲未能定案》? 但,慶幸的是中國控訴“美國侵略台灣案"的表決、聯合國安理會已經給了美國及【原610萬臺澎住民】一個正式的答覆:中國對台灣沒有主權、這就是原點 、【結】在美國 , 美國才是現今本土臺灣人(原610萬臺澎住民及其後代)要解開的【結】。)
1951年5月麥克阿瑟將軍在美國國會聽證會上說:「在法律上,台灣仍屬於日本帝國之一部分。」
1951年9月8日簽定舊金山和約,52個國家參與會議,49個國家簽署(捷克斯洛伐克,波蘭,蘇聯沒簽署),46國家的國會批准(印尼,哥倫比亞,盧森堡三國會沒批准),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參加。「舊金山和平條約」由美國主導的「和平憲法新日本政府」,放棄新日本政府對大日本帝國政府的台灣澎湖主權。
1951 年9月17日流亡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留下台北和約會談紀錄。提到美國駐台大使藍欽(Karl L. Ranking)在外交部告訴他:「國務院並請我明白告訴閣下,在研擬任何方案時,貴方須注意避免使用技術上之詞句,暗示台灣已因該條約簽訂而在法律上成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分。此點因與聯合國利益有關,不僅適用於多邊和約生效前締結之雙邊和約,而且適用於以後之各項協定」。
1952年4月9日:日本政府遵照《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由日本政府發出的一則對法務府民事局長有關國籍之通達(《民事》甲438号,1952年4 月19日)。亦即,當時日本政府為對應《舊金山和 平 條約》的成立(1952年4月28日生效),對各法務局長發布有關殖(植)民地國民的國籍及戶籍之通達。 之後依此通達在日朝鮮人以及日籍台灣人(具明治、大正及昭和戶籍台灣居民)的「日本國籍」為之取消、 也進而被宣告為「外國人」。http://www.kokuseki.info/kitei/tsutatsu/1952-04-19.html
昭和二七年四月一九日付(1952-4-09) 民事甲第四三八号各法務局長、地方法務局長宛民事局長通達
近く平和条約(以下単に条約という。)の発効に伴い、国籍及び戸籍事務に関しては、左記によつて処理されることとなるので、これを御了知の上、その取扱に遺憾のないよう貴管下各支局及び市区町村に周知方取り計らわれたい。
朝鮮及び台湾は、条約の発効の日から日本国の領土から分離することとなるので、これに伴い、朝鮮人及び台湾人は、内地に在住している者を含めてすべて日本の国籍を喪失する。
条約発効後に、朝鮮人及び台湾人が日本の国籍を取得するには、一般の外国人と同様、もつぱら国籍法の規定による帰化の手続によることを要する。
而大日本帝國的版圖及憲法也被麥克阿瑟主導的《日本國憲法》所取代。天皇成為日本國及日本國民的象徵。
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其中第2條(b)處分日本政府對台灣、澎湖的主權。4(b)日本承認前述第2條與第3條之內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美國是在中國赤化及韓戰爆發之後,才確定不允許台灣落入共產黨手中,在舊金山和約中用法理否定了「開羅宣言」,確定台灣主權不會移轉予「中國(PRC/ROC)」,然後政治上戰略模糊化中國國民黨政權在台灣之運作。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第23條(a)中,美國是該條約所含蓋地理範圍的主要佔領權國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 (Cross v. Harrison, 1853年),美國要結束佔領,必須由美國總統或參議院宣佈或通過任何議案才宣告結束。
1952年4月28日 日華台北和約 第10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視為包括臺灣人;而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包括臺灣人」(英文正本"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如此、臺灣人並未確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只是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已。
1952年負責台北和約簽訂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院」就台北和約進行質詢,委員質詢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Dispatch No. 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 2.)
1952年4月英國外交部長艾登也曾在下議院中表示:「《舊金山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對台、澎的一切權利、所有權與請求權,但是並不因此將台、澎地區移轉給中國,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是中華民國。所以,以英國女皇政府的立場而言,台灣和澎湖在法律主權上係屬未定的領土。」
1954年12月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在美國參議院會議上表示:「嚴格來說,台、澎地區的主權問題,尚未解決。因為在日本的和平條約裡,日本僅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與所有權。但是在該條約中,台灣和澎湖的所有權歸屬並沒有作出一個決定。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中,也沒有作出這一方面的決定。」
1960年6月10日美國華府聯邦高等法院判決(No.15487):第2頁:【從我們國務院的觀點來看,沒有任何協議已意圖將台灣的主權移轉給中國。』(Page 2: “But in the view of our State Department, no agreement has purported to transfer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to China.” 】
1971年7月13日美國國務院斯塔爾(Robert I. Starr)律師 在美國國務院法律備忘錄第二頁,上面寫的很清楚:【. . . 臺灣、澎湖的領土主權嚴格來說都沒有結論,是因為與日本的和平條約,日本政府放棄它對這些島嶼的權力,未來的所有權並不在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而決定,或在中華民國與日本間的條約決定 . . . 】。1951年9月8日與日本的和平條約在舊金山市簽署,第二條:「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一切權利、所有權與權利名義。」1952年4月28日簽署的中日臺北和約第二條重複此內容。兩個條約中,日本都沒有將臺灣、澎湖割讓給任何其他國家。
1979年1月1日美國國內法臺灣關係法生效。其中有二條重要條款如下:
第二條:1.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1.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2. 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第十五條:2.「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1982年7月14日雷根總統關於「八一七公報」的六項保證:「一、美國無意就對台軍售設下截止日期;二、美國不會就對台軍售議題事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諮商;三、美國不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壓力下停止對台軍售;四、美國不會修改台灣關係法;五、美國無意扮演台海兩岸的仲介者,美國不能施壓迫使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展開談判;六、美國不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的主張。」
1998年6月30柯林頓總統三不政策:「一、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二、不支持一中一台與兩個中國。三、不支持台灣參加以國家為主體的國際組織。」
2004年10月25日國務卿鮑威爾:「美國政策很清楚。只有一個中國。臺灣不是獨立的。臺灣不享有國家主權,那仍是美國的政策,美國始終如一的政策。」
2006年5月10日 美國副國務卿佐立克:台灣不是主權國家,「獨立意味戰爭」,我們不必與中國商量,挑戰美國的一中政策是在撞牆。
2006年9月25日美國國務院每日新聞例行簡報:「美國很重視陳水扁總統一再地重申中華民國憲法的改革,不得觸及主權的議題,包括領土範圍。」
2004年秋季何瑞元(Richard W. Hartzell)於Harvard Asian Quarterly發表之,〝Understanding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s Disposition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揭開台灣國際法理地位正常化研究的序幕,同時也揭露ROC長期霸佔台灣的荒謬性。何瑞元先生自1975年旅居台灣之後,目睹諸多不公不義、不合情理的法令規章,長期思考台灣人在國際上之法理地位和出路。
2006年10月24日在何瑞元的支持下,10個本土台灣人向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控訴美國總統、國務院、國防部。「案號:1:06-cv-01825-RMC」。
2008年2月2日六個臺灣人社團組織在何瑞元的協助下,依照戰爭法及舊金山和平條約、宣佈成立「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下台灣平民政府」,三個月後改名為「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 TCG)。
2008年3月18日美聯邦地方法官Rosemary M. Collyer判決:「本土臺灣人原告基本上已經大約六十年屬於無國籍人士。」可上訴。
2009年4月7日美國聯邦高等法院巡迴法官Brown判決:「64年來本土台灣人民(People of Taiwan)無國籍。本土台灣人無國際社會承認之政府。本土台灣人民至今仍然生活在政治煉獄中(political purgatory)。」可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
2009年7月8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理本案,案號:No.9-33。這是本土台灣人在美日太平洋戰爭後,首次向美國征服者,依照國際法,戰爭法,舊金山和平條約以及美國憲法,提出告訴。
2009年8月6日被告美國政府代表國務院向美國最高法院宣佈:放棄抗辯權。
2009年10月5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佈:「擱置本案 (denied)」。註:申請案件過多,此案不受理。
2011年7月20日曾根憲昭先生擔任第二任主席。隨即發行台灣民政府身份證給本土台灣人(TW)。
2013年1月2日在台灣民政府身份証發行接近壹萬份的時候,台灣民政府在美顧問建議將台灣民政府升格為台灣政府(Taiwan Government),以取得主動權。台灣民政府接獲此一訊息,隨即電請華府律師Neil Carr進行台灣政府基金會的申請作業。
2013年4月25日由蔡明法、蔡吉源率領其他17位台灣人於華盛頓D.C國家記者俱樂部(National Press Club, NPC),召開國際記者會,正式向全世界宣告“台灣政府”正式成立。
2013年4月29日由於台灣民政府秘書長一手獨裁攬權,帳目嚴重不清,人事任命毫無章法,而且對民政府的目標與主張不斷改變,造成混亂;因此,總理蔡吉源、副主席蔡明法、顧問何瑞元等陸續發表正式聲明,與林志昇切割。基於舊金山和約中美國才是主要佔領權國,也是真正能解決台灣地位的關鍵,日本天皇已無實權。執著於“日屬”的理論,完全無法解決本土台灣人的問題。因此堅持理想繼續組織“台灣政府”,並與美國政府持續保持連繫爭取權益,才能真正使本土台灣人恢復人權尊嚴,走入國際社會。
2013年5月美國台灣政府總部 (TGUSA Headquarters) 在洛杉磯 (Los Angeles) 正式運作,主席:蔡明法 (Nieco Tsai) 先生 總理:蔡吉源先生 顧問: 何瑞元先生